男子被诉恶意透支信用卡二审改判无罪 法院:金额不够
刘某某前些年申请了一张信用卡,在最后一次信用卡透支后,只归还了6000多元,便“失联”了。后银行将其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其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述。日前,二审法院认为,刘某某恶意透支金额达不到犯罪,未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改判其无罪。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某银行广德县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为人民币5万元。之后刘某某持该卡进行透支消费,2015年4月5日刘某某最后一次还款后,未继续还款。后刘某某离开广德县并更换手机号码,且未将新的联系方式告知银行的工作人员。经银行上门催收、公告催收后超过三个月,刘某某仍未能归还,截止案发共透支本金人民币43685.91元。 刘某某于2018年7月31日在湖北省武汉市被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归案后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一审宣判后,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其所申领的信用卡中途遗失,补卡后分期还款了六千多元,但还款后该卡不能正常使用;银行的两次催收其均没有收到;其家庭资产、医疗保险等均没有变动,他是想等儿子大学毕业后将本金、滞纳金一并还清,没有逃避的故意;另外,手机号码也是直到2017年底才意外停机。
宣城市中院认为,2018年1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施行。依照该决定,恶意透支本金数额五万元以上才属于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本案中刘某某恶意透支的数额尚不足五万元,应当依照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对刘某某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43685.91元的行为进行判断认定,故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综上,改判上诉人刘某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