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平安普惠判例风波窥小额贷款维权困境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平安普惠的一份民事裁定书引发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引发媒体震动的原因并非平安普惠败诉的这一结果,而是审判中的一些细节。
该裁定的全称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福春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其间内容显示,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平安小贷公司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平安担保公司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无不当。”
平安普惠认为,其融资担保公司和小贷公司均依法成立,为持牌机构,分别提供保证担保和借款服务,收费基础建立在与客户之间签订的借款、担保等相关服务合同上,不存在多头收费、客户承担整体资金成本也在监管要求的范围以内,理应受法律法规保护。
由此可见,对于“不法利益”的界定成为了争议的核心。
1、裁定结果存争议
先来看看案件呈现的公开事实。
2015年9月21日,借款人李某春与出借人平安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平安小贷公司向其提供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40,000元,期限为24个月,按月结息,月利率为0.70%。同日,李某春与平安担保公司、平安小贷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平安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李某春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及《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服务费,并约定借款人同意向保证人缴纳担保费及《保证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前期服务费人民币4,200元,在放款前一次性支付;担保费人民币6,720元,按月支付,每月人民币280元,按《借款合同》项下约定的还款日同贷款本息一起支付;管理费人民币20,160元,按月支付,每月人民币840元,按《借款合同》项下约定的还款日同贷款本息一起支付。借款人义务中还约定了滞纳金、追偿费用的计算方法等。7个工作日后,付款方户名为“深圳市信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为平安小贷的曾用名)向李某春账户汇入贷款人民币135,800元,并扣除了上述前期服务费人民币4,200元。
此外,李某春与平安担保公司、平安小贷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借款人应以代偿金额为基础,按照0.1%/天支付代偿滞纳金。鉴于李某春逾期,2016年5月19日,平安担保公司依据《保证合同》约定代其向平安小贷公司偿还未支付的借款本息人民币126,976.47元。
资深互金律师刘新宇撰文认为,法院认为该类案件中担保公司涉嫌经济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三:第一,平安普惠融资担保公司、深圳平安普惠小贷公司及其投资控股法人股东之间及董事任职之间存在关联性、系关联公司,关联公司联合大量放贷,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第二,以收取担保服务费的方式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第三,采取担保费、管理费、滞纳金等方式抬高实际借款利息,导致借款综合利息远超法定利息标准。
由此可见,“关联”关系确实存在,但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未限制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为关联公司的业务提供担保或保证。平安普惠小贷和平安普惠融资担保均属持牌担保机构,在监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框架中展业便无可厚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向关联公司提供担保服务、收取费用并不违规,更加无法等同于获取不法利益,涉嫌经济犯罪。
再来看看定价。以上付费项目综合测算如下:前期服务费(人民币4,200元)+担保费(人民币6,720元)+管理费(人民币20,160元)=人民币31,080元,相较名义本金(人民币140,000元),年化成本为11.1%,相较实际本金(人民币135,800元),年化成本为11.4%,加上月息0.70%,全年成本8.4%,综合资金成本在19.5%到19.8%之间,不超过24%。
事实上,根据《意见》的相关规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却并未将保险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持牌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相关费用计入36%的贷款利率红线范围内。相较而言,普惠总成本整体控制在24%从各个层面而言,无论从各个计算角度来看,都在合法合规范畴。
刘新宇认为,上述《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保证合同》这类法律关系,往往被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追偿权纠纷,该等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对各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在此基础上,对于上述合同中约定偏高的违约金、滞纳金费率,法院一般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有关违约金、滞纳金金额予以调整,以最高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而并不会“一刀切”地以此认为各方对于过高违约金、滞纳金的约定系“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
刘新宇表示,对该案件裁定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持保守意见。“141号文中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监管在实践中对于该等“第三方合作机构”是否包括融资担保公司尚无明确意见。因此,在监管无进一步明确规定前,融资担保公司向借款人收费的业务模式可能有一定风险和不确定性。退一步说,即便监管在未来进一步落实该口径,也并非否定担保公司收取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只是不能在该等业务场景下向借款人收取而已。因此,我们认为,不能仅依据担保公司与资金方具有关联性,并收取担保费就认定其涉嫌刑事犯罪。”
此外,上海某区法院法官接受十字财经采访表示,合同签署真实自愿,约定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经营主体均为持牌机构,应属合法有效。平安普惠的这一合作是目前在消费金融领域十分普遍的合作方式。即由具有放贷资质主体发放贷款,同时由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增信。借款人逾期后,平安普惠融资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理应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一方面,从裁决书中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借款人的综合资金成本即使考虑到砍头息等情形,也没有超过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出借人及担保方也均是持牌机构。所以从目前已知信息来看,所谓的获取不法利益、涉嫌经济犯罪的事实基础并未显现出来。另一方面,即使存在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按照最高院相关会议纪要的精神,在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才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公开资料层面没有体现出该案相关情形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受理,这种情况下直接裁定驳回起诉不符合会议纪要精神。”该人士表示。
2、普惠金融们的维权困境
根据一些公开资料可以看到,平安普惠使用的贷款模式是一种“聚合”模式:平安普惠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获客咨询、风险初步评审、担保增信等金融流程服务,与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小贷等在内的众多资金方开展合作,共同服务普惠金融人群。在这一模式中,资金方、增信方严格坚持持牌经营原则进行合作,客户承担的整体资金成本也在监管要求的范围以内。
平安普惠所遇到的,仅仅只是普惠金融们司法维权现状的冰山一角。
某大型律所资深互金律师告诉十字财经,小额信贷目前的司法追偿存在很多现实“困局”:“首先是立案难。P2P案件部分地区暂不予立案,如杭州地区,P2P案件的初期态度为‘需要请示后确定是否受理’,近期变为均暂不予受理。助贷案件,包括助贷机构受让债权后追偿、担保公司代偿后追偿以及放贷机构自行追偿,不同地区法院会用法院人力考核指标等因素挂钩等手段不同程度地会控制受理案件的数量。通常到年底,因为考核年度结案率,继续收案势必加大完成指标的难度,法院立案难度都会增加,信贷案件的立案则更难。我们曾了解到,部分地区法院给一家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案件立案额度为每月个位数,而小贷公司的存量案件接近五位数。”该人士介绍称,立案仅仅只是第一步,而立案之后,送达亦存在问题,“小额信贷案件中的借款人缺席情况突出,而相关合同中的“送达条款”司法受认可度不高,由此很多案件需要公告送达,案件程序被拉长。”
事实上,根据以往司法实践经验,该类业务所产生的纠纷,司法实践一直以来都以民间借贷、担保纠纷对待,刘新宇坦言,其团队梳理发现同时期江苏省的法院及其他省市法院对平安担保公司等同类型案件的判决/裁定均按照普通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判决,而非移送公安机关,但该现象却在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江苏法院处理的为数不多的几个案件中有了180度大反转。
而上述另一互金律师坦言,小额信贷司法维权过程中,审理环节存在现实窘境:“当下国情,小额信贷面临高压监管,甚至刑事风险突出,比如套路贷、非法放贷等,行业乱象的存在使得行业背负骂名,一些案例可以看出,监管在对待借款人投诉、法院在对待小额信贷诉讼案件,先入为主对小额信贷主体带有‘高利贷’的有色眼镜,并产生了‘保护借款人’的明确倾向。”
事实上,市场看待利率应该有一个更为理性的态度,对司法部门而言,尤其如此,这是保障法律公平的重要前提。“高利贷”不应该成为互联网金融、小额信贷、消费金融等等行业的标签,监管之所以对合规借贷利率的界定在年化36%以内,是尊重风险合理定价的逻辑。
“小额信贷产品年化利率的‘高’或‘低’要对标的是风险本身,而并非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小额信贷、消费金融满足的是长尾市场的需求空缺,而这一市场风险天然高于传统金融,因而风险定价也更高,完全符合市场规律。”
一家头部消费金融平台高管人士坦言,“但现在,很多时候,机构只是在正常的维权,也会因为有色眼镜而遭遇维权障碍。现在催收很容易被打上‘暴力’的标签,基本上机构营业不敢去找外部机构提供催收服务了,催收不管用了,寻求司法途径解决,又有重重阻障,许多老赖反而举着消费者保护的大伞,欠债不还逍遥法外。”
普惠金融发展至今,是监管部门、市场机构和司法环境的共同努力。荜露蓝蒌,然道阻且长。监管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基层法院从业人员也需要保持对法律法规政策学习的同步,而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