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及特点解析
信用卡诈骗是信用卡安全问题中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对于信用卡诈骗罪,许多持卡者知之甚少,我们多了解一些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知识,也有利于我们防范信用卡诈骗。信用卡诈骗罪主要表现为:主观诈骗和客观诈骗。客观诈骗中主要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四个方面。
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及特点
1、主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有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以骗取财物的目的
这是区分信用卡诈骗罪与一般由于过失或者其他原因错误使用信用卡的违法行为的重要界限。
2、客观: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这里所说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柜员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如购买飞机票、车船票、支付宾馆、饭店的住宿费、餐费等。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具体是指使用因法定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还包括使用涂改卡。所谓涂改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这些信用卡本身因挂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单,但卡上某一个号码被压平后再压上另一个新号码用于逃避黑名单的检索。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等情况。信用卡必须由持卡人本人使用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因为信用卡的使用是以持卡人本人在银行信用卡账户上的资金作为支付保证的,如果任何人都可任意使用他人的信用卡,就会使持卡人本人的资金置于很大的风险之中,随时都有可能受到损失而得不到任何保护,同时也会给发卡银行带来风险。因此我国各信用卡发卡银行都明确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实践中有的信用卡持有人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如借给自己的亲属、朋友等。在表现形式上使用人也是在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但这种冒用行为是经持卡人同意的,虽然这种行为违反了信用卡使用规定,但使用人在主观上并不具有利用信用卡诈骗财物的目的,因此,不构成犯罪。
(4)恶意透支的。这里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3.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依照最高院、最高检联合发布的规定,恶意透支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要件。如果数额不大,即使有上述行为,也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