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
北京银行信用卡新增账单分期付款业务,针对符合业务条件的客户,您可根据自身消费需要,不受消费商场或商品的限制,在当期账单日之后,还款日之前,对本人账户下已出账单的部分金额申请转成分期还款交易,分期偿还。分期期数分别为3期、6期、9期、12期、18期和24期,由您自由选择。此申请可致电信用卡中心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4006-601169办理。
一、北京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申请条件
1、持卡人在当期账单日的次日至最后还款日前(不含最后还款日),可申请账单分期业务。
2、不能申请账单分期的交易有:预借现金交易、分期付款交易及各项利息及费用(如年费、利息、违约金及其他信用卡收费)、当期最低还款额;美元账户交易;当前账户状态为逾期的款项。
3、申请账单分期时,卡片状态须正常,办理挂失的卡片不可申请账单分期。
4、申请账单分期的金额最高上限:账单金额-最低还款额、截止申请日前一日未还消费金额两者之间的最小值为可申请账单分期的申请金额上限。
5、申请账单分期的金额下限:人民币500元(含)。
6、持卡人申请账单分期一经审核通过,如对分期期数、金额进行更改,可在申请日当日(截至当日我行信用卡系统日终时间前)办理撤销业务,之后重新申请办理;申请日上述时间点以后则不能办理撤销业务;
7、在同一个可申请账单分期的期间内,客户仅可申请一次账单分期业务,再次申请需在下一个账单日之后。
8、如客户于非账单分期申请日取消已成功申请的账单分期,则客户只能进行提前还款操作。提前还款操作不再额外收取费用,但已产生的客户成功申请账单分期所应交申请手续费不予退还。
二、北京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收费
1、持卡人可申请账单分期的期数为3期、6期、9期、12期、18期和24期,对应的手续费率分别为申请分期金额的1.8%、3.6%、5.4%、7.2%、11.7%和15.6%。
2、成功申请账单分期的交易每期应还本金在当期账单日计入账单,账单分期交易中每期应还本金=剩余分期本金总额÷剩余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精确到分位,对于每期应还本金金额不能被期数整除的,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余数逐期计算。
例如:某人申请账单分期金额为1000元申请分期期数为3期,则第1期应还本金为1000/3=333.33元,余666.67元,第2期应还本金为666.67/2=333.34元,第3期应还本金为333.33元。
3、账单分期手续费=分期本金总额×对应期数的手续费率,手续费在账单分期的第一期中与当期应还本金一并收取,且手续费为全额一次性收取,一经产生,不予退还。
4、持卡人在成功申请账单分期后,只需在当期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扣除账单分期金额后的剩余账单金额。如申请成功后持卡人未按时全部偿还当期剩余账单金额,将视为未全额还款,则当期账单不享受消费交易的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承担未全额还款的相应责任。
5、持卡人申请账单分期成功后,其申请金额所占用的其本人信用额度会随着每期还款而逐期恢复,直至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
6、已成功办理账单分期业务的持卡人,若按期偿还信用卡当期应还账款后其中信用卡账户中仍有多余款项,该款项不会提前清偿下期账单分期应还本金。
7、账单分期业务的每期应还本金和分期手续费均不计算积分。
8、若持卡人需在还款期内注销账户,则视同持卡人提前终止账单分期业务。持卡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后方可申请注销。提前终止账单分期业务,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9、若持卡人对已成功办理账单分期业务交易,申请提前还款,须致电本行信用卡中心客服热线进行申请,申请通过后须一次性还清未偿还的全部分期款项,不再额外收取费用,但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10、持卡人对已出账单中的消费交易进行退货处理时,已办理成功的账单分期业务不受影响,将继续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