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布中央财政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情况
2021-02-08 14: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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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正因如此,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发展,并借
小微企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正因如此,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发展,并借鉴国际经验,发布实施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等文件,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地使用生产要素、公平的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支持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
中央财政积极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针对小微企业发展中面临的生产经营压力加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突出问题,及时研究出台并实施了税收优惠、财政资金支持、鼓励吸纳就业、清理涉企收费、政府采购、会计制度等财税政策,不断加大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宏观调控职能,初步构建形成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
一、完善税收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
(一)出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长期性和完善税制的税收优惠政策。
1、专门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自6%和4%统一降至3%。
三是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自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四是对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凡符合规定免税条件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 12月31日,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是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2000年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某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2008年起,合伙企业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纳税人销售额或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对于应纳税额较小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人,经核定可以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2、受益主体主要是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鼓励自主创业的税收政策。除了上述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有利于自主创业外,目前,针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条件的人员、随军家属、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等特殊群体的自主创业,也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发挥产业导向功能的税收政策。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等,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对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免征营业税;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暂减按3%的税率征税营业税;技术先进型服务等其他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也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减免税待遇。
三是鼓励技术创新和技术成果转让的税收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或摊销的优惠政策;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免缴营业税。
四是改善企业投融资条件的税收政策。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五是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税收政策。为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自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此外,小微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
(二)完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1年下半年以来,根据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大了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力度,对于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负担,缓解其融资难问题,增加劳动者收入,增强其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包括:
一是大幅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增值税:将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分别由月销售额2000-5000元、1500-3000元提高到 5000-20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提高到300-500元。营业税: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1000-5000元提高到5000-20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提高到300-500元。
二是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执行期限并扩大范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三年内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
四是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将2011年底到期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以及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及县(市)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底。
五是延长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政策,再延长执行三年,即延长执行至2013年底。
六是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扩大专项资金规模,改革创新支持方式
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特点和薄弱环节,围绕国家宏观经济目标和产业发展规划,中央财政先后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专项政策,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快转型升级,拓宽融资渠道,发展特色产业,开拓国际市场,以及改善公共服务环境等。近年来,中央财政支持中小企业资金规模实现了较快增长,由2008年的49.9亿元增至2013年的约150亿元。在加大专项资金规模的同时,中央财政加快完善资金政策,探索创新支持方式,调整支持重点,着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一)不断完善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政策,促进实现多重政策目标。
多年来,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工信部等部门及时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不断修订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资金管理办法,已初步形成定位科学、布局合理、重点支持小微企业的资金政策体系。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鼓励公共技术服务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为我国加快实现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产业升级、结构调整、专业化发展和改善服务环境,以引导解决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发展方式粗放、专业化分工水平低、产业结构不合理、服务环境较差等问题。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主要引导地方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特色产业,促进形成特色鲜明、分布合理、各展所长、协调发展的区域经济发展格局,从而带动整体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参加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内容。
(二)加快实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政策,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
自2006年起,中央财政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试点,采取业务奖励和保费补贴方式,鼓励担保机构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并降低收费标准。鉴于此项政策成效显著,国务院于2008年和2009年分别追加安排担保资金10亿元和30亿元,以帮助中小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据统计,2012 年中央财政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14亿元,对565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的4437亿元贷款担保给予资助,涉及中小企业17万户,其中小微型企业12万户。
在中央政策的引导和鼓励下,很多地方安排了专项资金,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给予业务奖励和风险补偿,鼓励担保机构积极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12年末,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8590家,同比增长2.2%;年末在保余额总计21704亿元,较年初增长16.4%;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11445亿元,同比增长15.3%。
(三)探索试点创投引导基金政策,撬动各类社会资本汇聚投入中小企业。
1、开展引导基金试点,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2007年,财政部会同科技部设立了首只国家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风险补助、投资保障等方式,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功能,带动了更多的社会资金缓解初创期小企业的融资瓶颈。截至2012年底,引导基金共投入财政资金20.59亿元,其中通过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方式累计安排补助资金8.5亿元,带动了约90亿元创业投资资本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阶段参股方式,共出资12.09亿元参股设立了46家重点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累计带动社会资本达到81.6亿元。目前,首批6家引导基金阶段参股项目的资金退出收缴工作已全部顺利完成,标志着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阶段参股模式实现了成功运作。
2、启动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投基金工作,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从2007年起开展产业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试点,并于2009年启动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投基金工作,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促进企业创新成果产业化。截至2012年底,中央财政通过产业研发资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累计安排近60亿元,参股了102支创投基金,直接投资36家创业企业,有力支持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3、推动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撬动各类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中央财政分5年安排150亿元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将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引导地方政府、创业投资企业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等发展。目前中小企业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已拟定完成,待报国务院批准后正式实施。
三、加大清理收费力度,减少中小企业收费支出
2012年以来,财政部按照国务院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收费清理力度,累计取消和免征30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金额290亿元。具体包括:一是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每年可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约50亿元。二是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约100亿元。三是自2012年10月1日起,取消海关监管手续费;自2012年 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对所有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以上两项措施可减轻外贸企业负担约35亿元。四是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户口簿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费、房屋租赁管理费等30 项涉及企业和居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每年可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约105亿元。
2013年,为落实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再清理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四、实施政府采购政策,拓展中小企业市场空间
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采取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优惠、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等措施,大力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并通过计划管理、合同管理、报告和公开制度、信息化建设等措施予以保障。按照暂行办法,负有预算编制职责的各部门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对小微企业投标产品的价格给予6%—10%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占30% 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据初步统计,2012年全国政府采购金额13900多亿,其中小型和微型企业获得的合同金额5800多亿,占 40%以上。
此外,财政部还组织在中央本级和北京、黑龙江、江苏等地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仅北京市担保融资就达21.2亿元,有效地增强了中小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能力和积极性。
五、完善金融政策,扩大小微企业资金供给
(一)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中小企业贷款投放。
近年来,财政部研究出台了一系列金融财务政策,增强金融机构化解不良资产的能力,完善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绩效考核体系,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增加中小企业贷款投放,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1、授权金融机构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重组和减免。2009年,财政部出台《关于中小企业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 [2009]13号),对于中小企业贷款借款人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在确保重组和减免后能如期偿还剩余债务的条件下,允许金融机构对债务进行展期或延期、减免表外利息后,进一步减免本金和表内利息。
2、放宽中小企业呆账核销条件。在出台的《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呆账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9]12号)中,允许金融机构对符合一定条件且确实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进行核销。2010年3月,将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条件这一政策作为中长期制度纳入《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允许金融机构对单笔50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不良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可以自主核销。
3、完善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绩效考核体系。为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发放中小企业贷款,财政部出台《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财金 [2009]169号),明确提出了中小企业贷款加分政策,金融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贷款占比超过20%的加1分,超过25%的加1.5分,超过30%的加 2分,超过35%的加2.5分,超过40%加3分。2011年5月,在修订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1]50号)中,仍然保留了上述中小企业贷款加分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二)支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
一是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制度建设。2009年,国务院建立了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政策措施。财政部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一,以规范发展为主线,积极参与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先后参与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7部委令2010年第3号)和八项配套制度,以及《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1] 30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为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2012年,针对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我们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印发了《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和《关于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的提示和开展全面风险排查的通知》,明确监管重点和要求,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工作。
二是指导地方财政加大对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支持力度。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财金[2010]23号),指导地方财政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更好地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提高服务能力,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
(三)优化农村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1、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从2008年起,财政部实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对试点地区的县域金融机构(不含农发行),按照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部分的2%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2010年,财政部将试点范围扩大到18省(区),其中包括全国13个粮食主产省(区)。截至2012年末,财政部门已向试点地区9844家县域金融机构拨付了奖励资金119.47亿元,其中中央拨付 68.16亿元,地方拨付51.31亿元。政策试点激发了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有力促进了包括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在内的涉农贷款增长,优化了信贷结构。据人民银行统计,2008-2012年全国涉农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之比分别为21.59%、21.46%、23.11%、25.09%和 26.16%,实现连续上升。
2、实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针对县域金融机构体系单一,同质化竞争严重的问题,财政部从2008年起实施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贷款平均余额同比上升且符合银监会监管要求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村镇银行年末存贷比还需高于50%,按照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2010年财政部将西部2255个基础金融服务薄弱乡镇纳入补贴范围。截至2012年末,中央财政已累计向全国957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拨付补贴资金31.53亿元,向1292家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金融机构网点拨付补贴资金4.67亿元。补贴政策的实施缓解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初期的财务压力,帮助机构实现快速发展,加大对“三农”和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12年末,全国已组建939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同比增长19.47%,贷款余额2347亿元,其中近一半为小企业贷款,成为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新生力量。
3、在天津、辽宁、山东、贵州等4省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是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新型金融组织,在填补县域金融服务空白,引导和规范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方面有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财政部对小额贷款公司执行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开展试点,即试点地区符合监管条件的县域小额贷款公司,其涉农贷款年度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以上的部分,按 2%的比例给予奖励。2012年奖励资金将于2013年审核拨付。
六、落实促进就业政策,鼓励吸纳就业
(一)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企业新录用四类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七、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加强基础管理
(一)制定发布小企业会计准则。
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制定颁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施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微型企业参照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小企业提前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统一规范了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要求,有利于提升小企业管理水平,进一步夯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有利于如实反映小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促进落实国家扶持小企业发展的法规政策;有利于提高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推动改善小企业发展的税收和融资环境。
为确保小企业会计准则贯彻实施到位,财政部会同工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20号),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准则实施联动机制,共同服务小企业健康发展。2012年11月,财政部制定印发了《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财会〔2012〕20号),做好原制度向小企业会计准则转换的衔接工作。
(二)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管理。
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处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小微企业快速增长,代理记账业务需求日益扩大,代理记账机构已经由过去的辅助机构逐步发展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新兴中介服务机构。为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我们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普查工作,逐步形成全国代理记账机构数据库,全面了解地方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的基本情况和行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适时修订《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行为,促进我国代理记账机构更好地服务小微型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