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首次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021-02-23 18:2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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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于去年12月25日审议通过,正式开始实施。
暂行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应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本市企业。
暂行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应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本市企业。
《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于去年12月25日审议通过,正式开始实施。
暂行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应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本市企业。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800万元以上,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50%、出资额不高于净资产的50%。
同时,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
“初次设立时,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且经营期满一年后必须增资至3亿元以上,最高不超过5亿元。”暂行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并由出资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
对运行情况良好、考评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上限可提高至公司资本净额的100%。依照监管部门规定,经市经发局审核,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等业务,但回购式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0%。
暂行办法还规定,允许开展外商投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设立外商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前置审批手续。
实际上,为推动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今年,厦门市政府办公厅曾发出通知,成立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并明确表示“可先行筹设2家市属小额贷款公司”。由于通知明确,可先行设立市属小额贷款公司,所以作为厦门市担保公司和金圆集团共同发起的诚泰小贷公司,自然成了“首家”的热门人选。
当时的会议精神还提出:“有条件的各区政府、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和象屿保税区管委会,可先行筹设1家区属小额贷款公司,今后根据实际运作情况,再研究逐步推广。”小额贷款公司明确定位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