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贷款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并通过年检;
2.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含);
3.依
根据部分银行规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企业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并通过年检;
2.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含);
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产权清晰,组织机构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规范;
5.有固定住所和生产经营场所,员工队伍稳定;
6.企业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7.用于质押担保的知识产权的实施企业,须书面承诺质押期间转让或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出质权利时须经本行经营单位同意,且同意转让费、许可费、实施知识产权所得收益均须首先用于归还贷款;
8.能够提供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反映贷款用途的合同、订货单、发票等;
9.能提供足值有效的知识产权质押担保。
根据目前部分省市出台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出质人用于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已被依法授予专利权;已被依法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作品登记的著作权;
2.知识产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或保护期)内,且剩余有效期(或保护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不短于贷款期限;
3.权属清晰,依法可转让并能够办理质押登记;
4.知识产权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5.出质人必须将质权价值全额用于贷款质押担保;
6.知识产权出质人为公司的,应当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7.知识产权出质人有国有资产成分的,出质前应取得其上级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
8.出质人应书面承诺质押期间转让或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出质权利时,必须经贷款人同意,且同意转让费、许可使用费、实施专利所得收益均须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或提存。
9.专利项目处于产业化初期和扩大再生产的实质性实施阶段;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处于使用阶段,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10.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出质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出质人出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检索报告,或者足以证明其具备专利实质性条件的其它材料。
*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