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给老乡违规放贷1000万,银行行长栽了
桂林银行一支行原行长为了给老乡放贷也是拼了!
日前,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2011年11月,杨某1借用刘某的身份证,以刘某的名义向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支行申请一千万元额度循环贷款,并向该行提供了虚假的申请材料,同时提供的存在权属纠纷的商铺作抵押担保。而桂林银行两名信贷工作人员没有对刘某申请贷款提供贷款材料进行认真核查,并且在行长王某“要求”下发放了贷款。最终,导致桂林银行250万元本金按照不良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予以核销。
令人吃惊的是,杨某1为了骗取这笔贷款,仅请王某吃了两餐饭,收受了杨某1送的两盒龙井茶。
借用他人身份证骗贷1000万
据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某于2009年12月至2014年3月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支行工作,先后任客户经理、综合业务科科长、金融部员工;被告人王某,男,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汉族,大学本科,案发前系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保卫部纪检监察部工作人员,王某于2009年12月至2013年3月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支行任行长。
在该起案件中,为什么杨某1能轻而易举获得如此巨额的贷款?银行两名员工为何违规操作?
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1月,杨某1借用刘某的身份证,以刘某的名义向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支行申请一千万元额度循环贷款,并向该行提供了虚假的申请材料,同时用桂林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存在权属纠纷的位于象山区环城南二路36号桂林国际旅游商品批发城3栋3-1号商铺作抵押担保。
被告人张某作为该笔贷款的A岗信贷员,违反国家规定,不认真履行贷前调查职责就出具了失实的《关于刘某向我行申请一千万元循环额度授信的调查报告》,并按照审批流程提交给被告人王某审批。被告人王某未按规定认真履行审批职责,在未核实该笔贷款中相关申请材料是否属实的情况下,就在《桂林银行授信业务审批表》上签字同意发放该笔贷款。
2011年12月2日,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支行将一千万元发放至贷款人委托支付的账户中。因桂林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提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致抵押物一直无法执行而形成不良贷款。
2021年3月,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该笔不良贷款以债权形式打包给广西广投资产管理公司,广西广投资产管理公司委托桂林银行继续清收该笔债权。通过打包转让,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回该笔贷款本金750万元,剩余250万元本金按照不良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予以核销。经鉴定,杨某1以刘某名义向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支行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中,所有“刘某”的签名都不是刘某本人签名。
值得一提的是,这笔贷款是杨某1借用其情人刘某的身份证办理的。据刑事判决书显示,据证人刘某的证言称,其于2011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杨某1,后来两人发展成情人关系,当年的10月份左右,杨某1说要借其身份证向桂林银行贷款,其不同意,杨某1说只是借用身份证一下,用来向桂林银行贷款300万,而且是用瓦窑旅游批发城的铺面作抵押,那些铺面属于杨某1的,即使还不上拿房子还就行了。其听后觉得没有什么风险,就把身份证借给他了。大概一个月后,有个自称是桂林银行的工作人员打其电话两人约在甲天下广场肯德基见面签了一份贷款合同。直到2014年其到象山区法院调解的时候才知道杨某1用其身份证贷款一千万。办案人员出示的桂林银行人民币流动资金额度借款合同、授权书等上面“刘某”的签名都不是其本人签的。
银行行长暗中襄助老乡
那么,在借用他人身份证、申请材料虚假的情况之下,这笔贷款怎么顺利通过银行风控的呢?
据刑事判决书显示,据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称,其在办理这笔贷款业务时,没有对刘某申请贷款提供的个人简历、相关采购合同进行调查,只对抵押物和经验场所审查过。
因为当时有两个原因:一是杨某1在他们这也有贷款,要以新还旧,不然就会逾期了;
二是这也是行长王某的意思,就是无论怎么样都要发放这个贷款。王某就是口头上说一定要发放这笔贷款来还杨某1之前的贷款,因为杨某1是王某老乡,和王某关系蛮好,王某知道杨某1有实力还贷款。其在办理这笔贷款过程中没有收过任何利益,在其看来,这笔贷款用途不正常,贷款是用来借新还旧的,不是用于贷款用途,还有贷款人在办理过程中没有一直参与,这样做也是行长的意思。这笔款放贷以后其再也没有跟踪过这笔贷款情况了。其的做法是不对的,无论怎么样也应该调查清楚,把自己该做的事做好。其对借款合同中刘某的笔迹所做的司法鉴定意见为刘某的笔迹都不是刘某本人所写没有意见。
不过,据据刑事判决书显示,据行长王某的供述称,2011年,杨某1在其银行贷款两次,一次是以汇票的形式贷款三千万,当时是用临沂瑞麟食品有限公司和广西中鹏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贷款的,当时抵押物是泰源房地产公司提供的。之后又以人民币流动资金额度借款,当时是一个以杨某1的名义、一个以刘某的名义,每人一千万的额度。王某还表示,杨某1是其老乡,当时他找其说有资金需求,其见他在桂林的业务挺大的,也想通过支持他后,他的业务大了来支持其的工作。后其就交代张某和陈某去调查他所要办理的贷款业务,之后就以汇票的形式给杨某1贷款三千万,后在其支行贷了两千万。
王某称,其作为行长没有亲自去调查杨某1、刘某申请的贷款提供的材料、抵押物,不清楚杨某1、刘某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其在经手这两笔贷款时,就是吃了杨某1两餐饭,杨某1送了两盒龙井茶,其认为杨某1提供虚假材料向其支行贷款就是典型的骗贷,当时其支行迫切想发展业务,所以在审批流程、风险防范这方面的意识不高,造成了这个后果。在这个事上,其不清楚贷款人提供的材料都是虚假的,其作为行长其要负责,但其不能理解张某、陈某为什么没有核实材料的真伪,甚至连最基本的面签都没有做到。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最终,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据官网介绍,桂林银行成立于1997年,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控股城市商业银行。截至2021年末,桂林银行已在南宁、柳州、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百色、贺州、崇左等广西10个地级市开设了分行,在广西兴安、横县、藤县、容县、平南、桂平和广东深圳发起设立了7家村镇银行。桂林银行及控股村镇银行资产合计3134亿元,列“2021全球银行1000强”第392位、“2021广西企业100强”第27位。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