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个人破产法落地案例:负债71万,法院判决不用还!
3月1日,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深圳正式施行。同日,全国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即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成立。
据了解,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同时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债务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深圳于2020年发布了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并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意味着深圳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补足了我国市场主体救治的制度空白,在个人层面完善了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机制,并建立了“法院裁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破产办理体系,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热情,为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
根据破产条例,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经过三年受到严格行为限制的考察期,就可以免除剩余债务。该项制度只针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的,不仅不能免除债务,还要被追究刑责的。
根据条例构建的个人破产案件办理模式和国际惯例,个人破产事务管理职能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构行使,其中深圳设立破产事务管理署也是条例实施的前提与保障。
深圳市司法局局长蒋溪林表示,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是全国第一家政府专司破产事务管理的机构。它将破产审判事务跟破产行政事务实现有效的分离,法院让裁判者负责审判,把这些辅助事务交由政府的专业部门来做,提高了审判效率。
据介绍,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主要负责个人破产管理人管理、实施破产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提供破产事务咨询和援助服务、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办理个人破产事务的协调机制。
最近,在温州个人破产法庭出现了一个经典案例。
3月4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以下简称温州破产法庭)顺利审结金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温州破产法庭庭长方飞潮介绍,该案的顺利审结具有许多新的突破和尝试,为个人债务清理工作贡献了新的“温州智慧”。
在该案中,债务人金某为其父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贷款提供连带担保,后因金父无力偿还前述贷款,致使金某需连带偿还贷款1052905.36元。
2020年10月10日,债务人金某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同年11月2日,该院决定受理其申请,并于次日通过电脑随机摇号的方式,指定温州市华东公证处公证员林某某担任该案的公职管理人。林某某运用浙江省公证业务系统查询债务人金某名下财产,经查,金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目前在上海某公司上班,每月工资四千多元,且需承担其儿子的抚养及父母的赡养义务。
2020年12月18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表决通过金某提交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由金某偿还该行34万元,该行同意免除金某的剩余债务并不设行为考察期。同年12月24日,温州中院裁定认可金某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
据了解,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为非总行设在温州本地的金融机构,其能取得上级行同意,豁免债务人大部分债务,为其他银行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剥离不良资产提供了新的路径,起到了典型示范作用。
同时,该案通过电脑随机摇号公开方式,指定公职管理人,以不收取管理人报酬的形式,在减轻债务人财产负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此外,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第57条关于“所有债权人均同意免除剩余债务并终结执行的,不设行为考察期”的规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同意免除金某的剩余债务并不设行为考察期,为债务人“涅槃重生”创造了良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