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挪用经营用途贷款处罚信息将纳入征信系统
最近,一些企业和个人在经营 用途贷款投向房地产领域问题突出,影响到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效果,挤压信贷资源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昨天,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企业和个人违规挪用经营用途贷款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今后将及时纳入征信系统。
《通知》敦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七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审慎合规经营,包括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加强信贷需求审核、加强贷款期限管理、加强贷款抵押物管理、加强贷中贷后管理、加强银行内部管理,遵守法规以严格防止经营用途贷款流入房地产行业。同时,需要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的管理,建立违规行为的“黑名单”,增加处罚和问责制,并定期进行披露。据悉,银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将联合开展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专项排查,于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排查工作,并加大对违规问题督促整改和处罚力度。
《通知》建议,银行金融机构要履行主要职责,进一步增强合规意识和审慎的经营理念,认真梳理贷款业务的经营程序,严格制度约束,切实加强内部问责。有必要加强对分行业务贷款的监测分析。要加强对员工异常行为的监控,严格防止内外部勾结,依法严格追究相关违法违规人员的责任。
《通知》指出,所有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加强对非法经营性贷款流入房地产的监督检查,畅通违规问题投诉举报方式,并及时分享和进行联合调查违规线索;非法检查商业贷款流入房地产等相关问题,作为各项检查的重要内容,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加强联合处罚,将企业和个人违规挪用经营用途贷款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及时纳入征信系统。
信用卡
《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加强对贷款业务的“三查”,落实好各项授信审批要求,不得向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发放经营用途贷款。对企业成立时间或受让企业股权时间短于一年,以及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一年的借款人,要进一步加强借款主体资质审核,对工商注册、企业经营、纳税情况等各类信息进行交叉验证,不得以企业证明材料代替实质性审核。
该《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出于业务目的对贷款要求进行透彻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借款人的实际业务需要合理确定信贷总额,并与企业年度经营收入、资金流水等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密切注意借款人次还款的来源,并且由于抵押充足,不得放松对实际贷款需求的审查。通过互联网渠道发放的商业贷款,应当符合互联网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向资金流量与经营状况不符的企业发放经营贷款。
管理重点
贷款期限超过三年,风险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
《通知》要求银行金融机构出于经营目的管理贷款期限,并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于期限超过三年的商业贷款,有必要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建立专门的统计账户,逐笔登记并定期检查以确保贷款期限、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与资本收入和支出定律相匹配,真正用于企业经营。
对于使用房地产抵押的贷款,《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抵押物评估管理,合理控制抵押贷款额。着力于房地产交易完成后的短期内,审查申请商业贷款的融资要求的合理性。如果抵押人持有抵押房地产的时间不足一年,则应谨慎确定抵押贷款的数量。抵押人持有抵押房地产不足三年的,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贷款使用情况,并保存检查记录。
信用卡
一旦发现被盗用购买房屋,请立即退还贷款
该《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贷款后管理,执行委托资金支付要求,防止企业通过关联方逃避委托付款要求。加强贷款后资金流动监测和预警,以已经进行委托付款为由,削弱贷款后资金的管理和控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购房的法律风险和相关影响,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与借款人签署贷款协议时,他们应签署一份使用资金的承诺书,以澄清一旦发现贷款在房地产领域被盗用,贷款将立即收回,信贷额度将减少,并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网站公告和营业网点公告等方式,加强宣传教育。
为中介机构建立“白名单”和“黑名单”
《通知》要求所有银行金融机构制定各种中介机构的准入标准,并建立合作机构“白名单”。协助借款人取得经营性贷款的中介机构不得合作,应当将有关机构名单上报当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及时将违法行为转移给司法机关。有必要加强对合作社业务的监测和统计,重点是通过单一中介机构对合作社业务快速增长进行分析和验证。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抵押业务贷款等金融产品咨询和服务,不得诱使购房者违反规定使用资金进行商业经营;在提供新房、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应要求购房人书面承诺,购房资金不存在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等问题。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违规行为“黑名单”,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并定期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