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人乱开信用卡惹纠纷?广发银行湛江分行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2016年的一天,80后的何女士莫名其妙被一家担保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她支付30万;同时,她还被广发银行湛江分行“送上”了征信黑名单。而这一切,竟都是因一张冒名办理的广发信用卡引起
近年来,“得零售者得天下”已然成为银行业的共识,而信用卡作为银行零售业务中的一大板块,是其最为盈利的业务之一。因此,各大商业银行多年来对信用卡客户的争夺战从未停息过
不过,历经十余年的“跑马圈地”式发展,加之监管日益严苛,如今的信用卡市场已然趋于成熟。但是,迫于激烈的行业竞争和业绩压力等各方面因素,各大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中,仍不乏有为完成下达的业绩任务而剑走偏锋者,如替客户违规开卡或开卡审核不严等等。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客户利益受损,银行自己不仅蒙受损失,还会惹上官司。
4月23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一则执行信息,广发银行湛江分行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1.18万元。事实上,这起执行案件,正是由于一起和信用卡有关的纠纷而产生。
2016年的一天,80后的何女士莫名其妙就被一家担保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她支付30万;同时,她还因信用卡逾期被广发银行湛江分行“送上”了征信黑名单。
一切都发生的太突然,得知事情经过后的何女士气坏了,其反将一军,将银行和担保公司一同告上法庭。最终,何女士在这起“从天而降”的纠纷中胜诉。
莫名其妙被人告上法庭 要求掏出30万
事情经过还要从七年前说起。
据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2014年7月7日,家住广东雷州市的何女士在广发银行湛江分行办了一张信用卡,最高额度是30万。而将何女士告上法庭的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伟信担保),正是这张卡的担保者。
办卡当天,伟信担保与何玉兰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为何女士向广发银行湛江分行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费是担保金额的3%,也就是9000元,每年向何女士收取一次。
同时,广发银行湛江分行和担保公司、何女士三方也签订了一份个人贷款合同,合同中再次约定伟信担保是何女士的担保者,为其提供连带偿还责任。
三者之间的合同签好后,何女士顺利办得了一张30万的高额度信用卡。之后,广发银行湛江分行按申请表要求,将何女士信用卡上的钱划入一张该行的银行卡中。
然而,信用卡在被刷了本息超过29万后,出现逾期未还,于是广发银行湛江分行便向作担保的伟信担保发出欠款说明。
伟信担保急了,这钱如果何女士不还,那就得自己来还。随后,伟信担保便拿起与何女士签订的保证合同当作法律武器,将何女士以及家人告上法庭,要求何女士“立即向它支付30万的现金担保”。
不过,奇怪的是,2016年7月5日,法院按期开庭审理,何女士也按时当场出庭,但伟信担保却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最后法院只好准许。
被人冒名办卡 签名手印都是假的
按理来说,站在担保公司的角度,何女士找人家作担保,为她在广发银行顺利办得了一张30万的大额信用卡。如今,花了29万多居然赖账不还,因此被人连同家人一起告上法庭,也算“罪有应得”。
但事情却远没有想象中这么简单
站在何女士角度,自己和丈夫莫名其妙就被人告上法庭,更莫名其妙问她要30万。等到出庭应诉时,对方又莫名其妙撤诉,真是一脸懵逼!“这不是逗老娘玩吗?”
果然,经过对办卡申请表和贷款合同的核对,何女士惊愕的发现,申请表和合同上的本人签名、手印等,并不是自己所为。同时,申请表上载明的将信用卡里的钱转入广发银行的那张银行卡,也不是何女士自己的银行卡。
何女士称自己从未向广发银行湛江分行申请开立过那张信用卡,也没有持有和透支那张信用卡里的30万元。
要不是被伟信担保公司告上法庭,何女士压根都不知道自己申请了信用卡,并且还用于非法消费。更加想象不到,自己还被广发银行湛江分行以信用卡逾期为由,在征信上留下了不良记录。
思来想去,何女士觉得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利益与声誉,于是将广发银行湛江分行和伟信担保告上法庭,直指广发银行湛江分行没有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向意外的第三人发放信用卡,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受害人胜诉 广发银行成被执行人
审理过程中,经法院查明并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办卡申请表中的签字、贷款合同中签名和指纹,确实不是何女士亲自所为。
就连广发银行湛江分行、伟信担保最后也对鉴定结果没有异议。不过,即便如此,双方还是都为自己进行了辩护。
广发银行湛江分行认为,虽然签字和指纹不是何女士本人的,但是办卡申请表需要提供身份证、个人购房合同、个人贷款担保合同、结婚证材料等都是何女士个人的重要信息。“即便不是本人亲自办理,我们也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这是原告(何女士)授意案外人代理办理的。”
广发银行湛江分行还表示,那张用来划入信用卡款项的银行卡,虽然也不是何女士本人办理的,但应该是她授意他人办理且使用了卡上的30万,所以何女士应该承担信用卡本息的偿还义务。
担保公司伟信担保也替自己辩护了一句:“原告办理财智金信用卡的情况我们不清楚,当初我们向遂溪县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是另有原因。”
对于双方的辩护,法院并没有采纳,而是称现有的证据表明,提出申请、使用信用卡的并非何女士本人。
同时,法院表示,广发银行湛江分行也承认划入信用卡款项的银行卡账户并非何女士名下。作为专业的信用卡开办机构,银行应当清楚现实中存在盗用、冒用他人姓名申办信用卡的情况,但广发银行湛江分行在办理信用卡时,虽然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资料及履行必要手续,但没有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合理、全面、有效审查,特别是在办卡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守有关银行制度,对办卡人的身份进行核对,在本人未在申请表上签名,即批准并发放了信用卡。
法院直指,正是由于广发银行湛江分行未能尽到严格谨慎的审查义务,因此导致信用卡被他人冒名办理并使用消费,致使何女士个人征信系统形成不良信用记录。
对于广发银行湛江分行提出的“信用卡是何女士授意他人办理的”说法,因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也没有被法院采纳。
最后,法院判决:广发银行湛江分行信用卡不是何女士申请办理和开通,何女士也不用承担信用卡透支29万余元的偿还责任。同时,广发银行湛江分行必须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的十日内,消除何女士的不良征信记录。
本案受理费5800元,鉴定费6000元,合计1.18万元,由广发银行湛江分行负担。
因广发银行湛江分行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于是有了文章开头的被列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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