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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贷款新规落地:强化助贷行业马太效应,助推轻资本模式

2020-07-22 14:18:04 fx358财富网
近年来,互联网与金融业的融合不断深入,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都在尝试以不同模式不同程度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近年来,互联网与金融业的融合不断深入,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都在尝试以不同模式不同程度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另一方面,伴随着互联网金融整治之风,互联网金融公司纷纷退出P2P网络借贷业务,许多大型企业选择转型金融科技,发力“助贷”,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提供服务。

  7月17日,由银保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正式施行,对贷款合作管理制定了多项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助贷”业务指明了方向。

  那么,《办法》对“助贷”行业有何影响?“助贷”业务又会走向何方?

  “助贷”行业管理精细化

  根据《办法》,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合作机构,是指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

  互联网金融公司转型而成的金融科技公司就属于其中。

  5月9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管理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答记者问上,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部分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较为粗放,如没有建立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对合作机构的持续性管理不足等,引发银行声誉风险。为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与合作机构的合作,防止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传染,《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统性的管理机制,提升其精细化管理能力。

  新网银行首席研究员、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撰文指出,对金融科技公司而言,《办法》是“稳定器”,将促进并规范互联网贷款相关合作。《办法》虽然没有直接提及“助贷”“联合贷款”,但对与商业银行在互联网贷款业务方面开展合作持较为开放的态度。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均被列为合作机构范围;除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外,其他环节均可委托或部分委托合作机构开展。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费用。

  “金融科技公司等合作机构应借助政策东风,规范合作行为,发挥在客户引流、资金支持、风险防控等方面的优势,弥补商业银行等机构在客户需求、资金来源和风控能力等方面的不足,构建良性互动的‘商业银行+助贷机构+增信机构’合作模式。”董希淼称。

  乐信CEO肖文杰表示,整体来看,《办法》展示出监管部门对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态度的积极转变,最受外界关注的一点在于,新政为助贷业务合规了指明方向,行业有望迎来良性快速发展。新规对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范围,作出概括性定义,将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联合贷款、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催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均纳入合作机构范畴。

  他说:“换句话说,以往一直被误解为P2P的助贷机构正式获得监管‘正名’。”

  一位“助贷”行业的业内人士称,正式发布的新规和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基本上差别不大。对于助贷今后的机构合作模式,贷款产品模式及额度,产品信息披露要求,大数据隐私保护,各参与方风控要求等等方面算是最终落地,未来在助贷业务中,各方的权责角色界限要求,都进一步明确,是有利于助贷业务更健康的进一步发展的。

  名单制管理是否有马太效应?

  从具体内容看,《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行统一的合作机构准入机制,实行合作机构的名单制管理,并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同时,在合作期间对合作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全面评估一次,发现合作机构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新宇、陈嘉伟撰文表示,以助贷行业为例,对助贷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的影响在于可能导致助贷行业的集中化、头部化趋势进一步增强,挤压中小助贷平台的生存空间。对商业银行等资金方而言,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及名单制管理,很多时候就意味着和大平台、资本实力雄厚的平台合作。但商业银行在选择合作机构时也应当适度分散,避免对单一合作机构过于依赖。

  “业内预计,助贷行业在规范快速发展的同时,行业马太效应也会更加显著。”肖文杰也表达了类似观点。

  上述业内人士则认为,有这个形式的要求,会一定程度提高合作机构准入门槛,在后续业务不断拓展的过程中,给头部机构增加背书,很多小的机构,因为准入门槛的限制,会增加合作成本。但是另一方面,银行对于助贷业务的布局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后续随着资产和渠道在细分上的变化调整,银行修改自己的合作机构白名单也不是没有可能,特别是小银行,他的灵活性和业务上的渴求度是不一样的。

  在息费收取上,正式稿保留了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可以向借款人收费的除外规定。肖文杰指出,这是首次突破了监管部门长期以来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的限制为保险公司和担保机构参与助贷业务扫清了障碍,也有助于持相关牌照的金融控股集团加强旗下业务板块联动。

  另外,在担保增信方面,助贷行业也将迎来更严格的审查。

  正式稿相较于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商业银行不得因引入担保增信放松对贷款质量管控”的表述。“这实质是强调商业银行应当具备对互联网贷款的自主风控能力。”刘新宇、陈嘉伟称。

  刘新宇、陈嘉伟认为,行业实践中,在监管提出“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的要求后,合作机构多倾向于通过收购/新设持牌的融资担保公司的方式,以融资担保公司向商业银行提供担保,具体模式上可能还会辅之以“保证金”“反担保”等安排。但实践中不少融资担保公司实际上仅仅是“空壳公司”,只是具备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资质,而不具备实质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对于这类型的融资担保公司,需要商业银行在合作时加强对其增信能力的审查。

  据了解,在互金公司纷纷转型,与银行、信托、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助贷业务时,金融机构为了控制风险,一般要求互金公司提供担保。因此,融资担保牌照是互金机构开展助贷业务的一块必备牌照。

  当前,多家美股上市的互金平台都已拿到融资担保的牌照,如嘉银金科(NASDAQ:JFIN)、信也科技(NYSE:FINV)、乐信(NASDAQ:LX)、小赢科技(NYSE:XYF)、趣店集团(NYSE:QD)、360金融(NASDAQ:QFIN)等。

  轻资本模式更符合《办法》要求

  一位助贷行业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他从多家企业的风控和金融合作业务负责人处了解到,《办法》助推了轻资本模式的推行,因为其更符合《办法》里对金融科技平台和银行等资金方助贷模式的发展方向的要求。

  什么是“轻资本模式”?该模式是相对于以往助贷机构要交5%—10%的保证金给金融机构以进行“兜底”的“重资本模式”而言的,助贷机构不需缴纳保证金“兜底”,只赚取获客与风控的服务费,只需将借款客户做完第一道风控后导流给银行,是否放贷给客户,额度多少都由金融机构自行决定。

  该业内人士表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用户的金融使用习惯发生变化,对传统金融机构来说,获客渠道和风控模式都变了,金融科技平台发挥在获客和风控技术上的优势,与金融机构形成良好互补。并且,近两年,市场上优质的资产相比资金更为稀缺,手握优质资产的平台拿回了话语权,这些平台为了解决业务规模限制的问题,无法继续提供兜底模式的助贷,资金方为了获取优质资产,只能让步。资金方让步的同时,也因为承担了更高的风险而获取了更高的利润。随着政策的落地和轻资本模式的推行,更早接受这一模式的资金方,还可以积累更多在助贷合作上的风控经验和服务经验,掌握先发优势。

  “目前头部金融科技平台的助贷里的轻资本模式也被更多的推行,比如乐信一季度分润业务占比大约为26%,到目前占比约30%,计划到年底将该部分业务占比提升至50%。”该业内人士说。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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