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免除或者减轻保证责任的几种情况
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而生, 是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的一种债务性质的责任, 这种责任具有不同于一般债务责任的特征, 且因保证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保证责任的内容具体可分为两种: 代为履行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代为履行责任是指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之债务。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当主债务人给权利人带来了损害而不能赔偿的时候,由保证人来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保证责任消灭的事由有以下几种:
(一)主债权消灭。保证之债从属于主债权,主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而消灭,保证之债赖以存在的基础消失,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自然归于消灭。
(二)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同意。由于保证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信用性,保证人一般只为特定的债务人提供担保,主债务一旦转让,在未征得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保证人与新的债务人并无信任关系,让其承担保证责任显失公允。因此,我国《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 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而未经保证人同意。我国《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四)保证期限届满而债权人不为请求。任何权利的存在都有一定的期限,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权利是特定的请求权,在保证有效期间内存在。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如不主张权利,保证期限届满,保证债务归于消灭,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五)保证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保证合同是个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可以依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合意,使保证合同消灭;或者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时,一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使保证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六)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保证人依照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保证债务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