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分类监管 上交所通报沪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结果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本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在坚持信息披露合规性要求的同时,将信息披露有效性作为评价重点,突出“抓两头、带中间”的分类监管思路。总的目标是以信息披露评价深化分类监管,以信息披露质量推动提升公司质量。
日前,上交所官方网站公布沪市主板上市公司2021年至2021年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评价结果显示,评为A(优秀)类公司325家,占比21.72%;评为B(良好)类公司884家,占比59.09%;评为C(合格)类公司226家,占比15.11%;评为D(不合格)类公司61家,占比4.08%。
从评价结果看,绝大部分公司的信息披露水平较高,A和B类公司占比超过八成,体现出沪市主板有一大批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较高的上市公司。C类公司信息评价为合格,但存在信息披露有效性不高,内部控制不足等瑕疵。D类公司大多涉及纪律处分、内控重大缺陷、被出具无法表示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问题。
回顾近3年评价结果,比例结构也大致与今年相当,有909家公司连续3年评价结果均在B类以上,有152家公司连续3年被评为A。
信息披露评价只是对信息披露工作开展情况的评价,并不对公司质量、经营业绩或者投资价值进行判断,但从实际结果来看,信息披露工作开展较好的公司,其主业经营质量也往往经得起检验。从指数名单来看,上证50指数成分股中,A类公司占比89.8%;上证180指数成分股中,A类公司占比67.04%,B类公司占比30.73%。从主业经营情况来看,今年被评为A的公司2021年实现扣非后净利润同比增长8.8%。评价结果与上市公司风险情况也有一定匹配度,风险警示公司中,C类和D类公司占比合计近80%。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评价工作系根据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开展,该办法自2013年发布以来,已经过两次修订。根据该办法,评价工作主要关注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分行业信息披露的落实情况、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建设和资源配置、董秘日常履职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方面,并据此设置了若干相对客观标准进行量化考评。本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继续沿用前述标准,在坚持信息披露合规性要求的同时,将信息披露有效性作为评价重点,突出“抓两头、带中间”的分类监管思路。总的目标是以信息披露评价深化分类监管,以信息披露质量推动提升公司质量。
据悉,为保障评价结果客观公平,上交所高度注重组织工作的精细化和程序的规范化。评价程序上,分为公司自评、日常监管部门评议和总办会审议三个阶段:首先由上市公司进行自评,然后由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基于公司日常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情况核实加减分项目,最后报交易所总办会对评价结果进行审议。其中,在部门评议阶段,又设置公司联络人评价、行业组审核和部门复核三个环节,各个评议环节相对独立、层层复核。经过前述多级把关、集体讨论后,将评价结果通报各上市公司,公司对其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充分保障公司权益。
据了解,上交所通过开展信息披露工作评价,一方面引导、支持上市公司重视信息披露工作,更好满足投资者的知情权,塑造各方良性互动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评价结果也成为深化分类监管的重要基础参考,提高监管与服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今年以来,上交所认真贯彻证监会有关要求,把分类监管作为基本方法,打好“精准监管+柔性服务”的组合拳,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监管与服务并举,在守好风险底线的同时,主动走出去,积极想办法、出实招,督促解决遗留问题,支持尽快走出困境。后续,上交所将继续贯彻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总体要求,坚持辩证思维和底线思维,围绕推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这一主线,深化分类监管,不断完善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的制度安排,坚持问题导向持续强化监管,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创造条件为上市公司提供优质服务,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