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拟明确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任职条件:应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
为促进金融控股公司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11月2日,央行公开了《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对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监事、总经理等任职条件及任职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例如:
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应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
此外,《规定》对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等部分职务设定任同一职务时间上限,原则上在同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任同一职务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0年。
对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的任职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此前,国务院和人民银行相继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1〕12号,简称《准入决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简称《金控办法》)已于11月1日正式实施。值得一提的是,《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都对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的任职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而央行今日发布的《规定》通过三方面对这一事项进一步细化,具体看来:
一是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的任职条件。具体包括: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满足具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等要求。
二是根据职务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任职条件,如对董事长、总经理等工作年限要求较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应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此外,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原则上在同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任同一职务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0年。
三是结合金融控股公司特点,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人员构成提出针对性要求,如所控股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的,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分别至少有一人有该领域任职经历。具体看来应具有以下任职经历之一:(1)担任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同等及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其中担任总经理或履行其职责的人员,该任职经历应不少于5年;(2)担任金融管理部门相当管理职务不少于2年,其中担任总经理或履行其职责的人员,该任职经历应不少于5年;(3)其他证明其具有该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经历。
对董监高兼职或代为履职行为进行规范
央行表示,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准入管理和实施监管,亟需对其董监高任职条件和备案管理等在制度层面进行明确和规范,促进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规范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金融控股公司依照金融机构管理,且与单一金融机构相比,其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
因此,《规定》还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主体、董监高任职管理、备案流程及材料等5个方面作出相应规定。《规定》明确了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进行备案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下,负责住所地在本辖区的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在加强任职管理方面,《规定》指出,一是对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等部分职务设定任同一职务时间上限,二是对兼职和代为履职等行为进行规范,三是提出公示要求,董监高的聘任或者解聘情况应当通过公司官网公示。
在规定备案流程和材料方面,一是明确董监高人员的任职统一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二是对董监高任职备案时间、材料内容和形式等作出规定,三是规定不需备案的改任、兼任情形。
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相关人员的任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是通过审核材料、考察谈话、调查从业经历等方式对相关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核查,二是通过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对相关人员实行建档管理,及时记录有关监督检查事项。
此外,央行明确管理手段,一旦出现相关人员不符合任职要求的情形,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要求限期改正,并视情况采取记入信息系统、出具风险提示函、监管谈话、要求对相关人员限期调整、实施行政处罚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