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幼儿园)学生(幼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6〕445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民政局:
根据《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81号)和《关于加强
青人社厅函〔2016〕445号<?XML:NAMESPACE PREFIX = O />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民政局:
根据《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81号)和《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6〕105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学校(幼儿园)学生(幼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省城镇户籍和外省户籍在我省就读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以及在园幼儿以学校(幼儿园)为单位统一参保。本省农牧民家庭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以及在园幼儿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参保缴费期内,须向所在学校提供参保缴费凭证。属于本省民政救助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须先由个人全额缴纳,再依据参保缴费凭证向所在县(区)民政部门提出补助申请。
二、各级人社、教育和民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学校(幼儿园)学生(幼儿)参保工作。人社部门要认真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保学校(幼儿园)学生(幼儿)及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人社部门,督促各类学校(幼儿园)及时开展学生(幼儿)参保缴费工作,并将参保情况纳入学校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内容,确保学校(幼儿园)学生(幼儿)应保尽保。民政部门要按政策规定,及时兑现民政救助对象个人缴费补助。
三、各级人社、教育和民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加大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力度,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利用电视、报纸、网络、板报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使学生(幼儿)及家长充分认识医疗保险制度的优越性和参保的重要性,引导广大学生(幼儿)积极踊跃参保。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 海 省 教 育 厅 青 海 省 民 政 厅
201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