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实施大病保险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关于加快推进兵团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实施大病保险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关于加快推进兵团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兵办发〔2015〕74号)要求,兵团大病保险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障对象
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保障范围
自2015年1月1日(以入院时间为准)起,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分段累加按比例支付。
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参保人员年度内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达到2.5万元,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年度内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达到1.5万元。
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致,统一执行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
三、支付标准
大病保险实行分档累加按比例支付,职工大病保险最低报销比例55%,最高可达到95%,居民大病保险最低报销比例50%,最高可达到90%,特困家庭参保人员在大病保险相应支付比例上提高5%。
四、报销所需材料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大病保险费用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证;
2、参保职工、居民本人的银行卡及身份证复印件(复印在一张A4纸上);
3、民政部门关于特困家庭的证明材料。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参保人员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再持以下材料到经办机构申报:
1、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证;
2、参保职工、居民本人的银行卡及身份证复印件(复印在一张A4纸上);
3、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处方原件;
4、出院证或疾病诊断证明、完整的病历复印件;
5、转诊转院证明或急诊证明、完整的病历复印件;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及资料;
7、民政部门关于特困家庭的证明材料。
五、联系电话
兵团各统筹区大病保险经办机构联系电话:
第一师 0997-4620944
第二师 0996-2283026
第三师 0998-2525640
第四师 0999-8182401
第五师 0909-7671646
第六师 0994-5828172
第七师 0992-3902089
第八师 0993-2069752
第九师 0901-7636007
第十师 0906-3353210
第十一师 0991-4617127
第十二师 0991-3729532
第十三师 0902-2566150
第十四师 0903-2566059
兵 直 0991-7798187
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