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标准再次提高
2020-12-26 12: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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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标准再次提高
关于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鸡民发【2015】23号)文件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1、提高救助资金报销比例。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关于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鸡民发【2015】23号)文件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1、提高救助资金报销比例。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标准再次提高
关于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鸡民发【2015】23号)文件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1、提高救助资金报销比例。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及在校学生,当年住院(含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经医保(医疗)部门支付后,扣除不符合“三个目录”范围的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救助资金报销比例由《鸡西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城乡救助标准的通知》(鸡民发【2014】29号)中的65%提高到70%。
2、提高救助封顶线。城镇医疗救助封顶线由《鸡西市民政局 财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城乡救助标准的通知》(鸡民发【2014】29号)中的20000元提高到30000元。
3、此通知从2015年5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