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租房共同申请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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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申请人申报条件
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共同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籍要求
1.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
2.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
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父母至少一方有深户),但在承租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优惠。
3.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二、身份要求
1.申请人的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证期限的限制。
2.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三、身体要求
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四、住房条件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2.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3.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
共同申请人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及户口簿(未成年子女可只提交户口簿);
户口簿不能反映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亲属关系的,应出具其它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如出生证、收养证明、公证书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等。
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具有本市户籍的,可另行提交本市有效居住证。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已婚的,提交结婚证;
离异的,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丧偶的,提交丧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补充材料
1.收养过子女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失独家庭须提交独生子女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须提交相应的残疾、优抚证明材料。
3.配偶属现役军人的,提交军官证、士兵证等证明材料。
4.子女因服兵役或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须提交市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成年子女就学的,还需提交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