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内户口迁移家庭户办理材料
【导语】:想要迁入家庭户需要准备什么办理材料?这些资料哪些是必要的,哪些是需要另外准备的?戳正文了解更多内容。
基本材料
1、《深圳市户口市内迁移申报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核原件,不收复印件);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属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材料(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婚姻关系的除外);如因婚姻关系变化涉及未成年人户口迁移,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材料;
4、申请人携带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属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明材料。(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5、成年子女在父母房产立户,如有特殊情况父母不能到场的,申请人还须提供不动产权登记证和产权人身份证原件(核原件,不收复印件)、《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到场办理;
6、迁至亲友房产立户的,所有产权人应携带身份证原件(核原件,不收复印件)一并到场签署《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
7、在租赁房屋立户的,仅限房屋申请人本人立户;
8、挂靠亲友家庭户的,还需提供户主本人携带户口簿(核原件,不收复印件)与申请人一并到场签署《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
迁入立户的,根据立户类型提供相应不动产权证明材料:
(1)不动产权登记证复印件或由当事人自报不动产权登记号码;
(2)对购买土地后的自建房,由于无法领取不动产权证,需收取相关产权证明材料(如《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及申请人近两个月的水费或电费缴款单据;
(3)对购买房产尚未或无法领取不动产权证的,收取购房合同和房款缴交票据及申请人近两个月的水费或电费缴款单据(以上材料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4)关于公寓立户,不动产权登记证上登记为“单身公寓”的以及2018年6月15日以前已做土地初始登记的商务公寓可以立户;
(5)在公共租赁类房屋立户的,申请人口头提供房屋地址,由受理单位网上查询立户应具备的材料信息。
(6)受理单位网上查询后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立户条件,申请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需提供近三个月内的政策性住房信息查询单或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租赁情况证明。属专为本次申请出具的证明材料提供原件,除已说明的材料外,其他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使用A4纸张竖向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