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陈康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2021-02-26 10: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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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康(公民身份证号51382219******8995): 经查,深圳市前海高搜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搜易投资)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的
陈康(公民身份证号51382219******8995):
经查,深圳市前海高搜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搜易投资)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其关联方深圳市智诚信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未在中基协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智诚信达财富)利用“高搜易”名义以低于100万元门槛向大量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且在产品募集过程中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
高搜易投资及智诚信达财富相关违规行为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你作为高搜易投资及智诚信达财富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现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你予以公开谴责。
你应当在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立即组织高搜易投资开展整改规范工作,全面清理核查公司基金财产情况,主动与投资者做好沟通解释,全力做好相关产品风险处置工作,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