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备付金总额1月再创新高,新规3月1日执行
3月1日开始,《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开始执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公布)同时废止,备付金监管迎来新的时代。
备付金新政与原来有何不同
与原备付金办法相比,《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规定备付金全额集中交存至人民银行或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
二是规定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
三是《办法》详细规定了备付金出金、入金以及自有资金划转的范围和方式,明确了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产生的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
四是《办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各方对于客户备付金的监督管理职责。
五是《办法》增加备付金违规行为处罚条款。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以客户备付金提供担保。
《办法》要求,适当降低备付金银行总资产要求,由2000亿元降低至1000亿元,扩大备付金银行选择范围。
《办法》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直接全额交存至中国人民银行或者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因发行预付卡或者为预付卡充值所直接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通过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统一交存至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办法》要求,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选择一家特定业务银行开立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仅用于办理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确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再选择一家特定业务银行开立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备用账户。
备付金新规修订,哪些建议未采纳?
在《办法》发布之前,人民银行也公布了修订意见的采纳情况。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来件28份(意见89条)、网友回复164条。经统计,有效意见建议共计104条。意见建议观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五方面:
一是建议《办法》进一步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出入金及支付机构备付金互转相关要求;
二是建议《办法》增加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开户银行和账户数量;
三是建议《办法》进一步明确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风险准备金处理等内容;
四是建议《办法》进一步明确自有资金及自有资金账户要求,特别是手续费提取相关要求;
五是建议《办法》在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命名中与原办法保持一致。
人民银行采纳意见建议52条,部分采纳意见建议4条,未采纳意见建议48条,其中未采纳意见情况主要如下:
一是关于增加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数量和账户数量。如建议“可以选择2-3家备付金银行分别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建议“在双边央行签署结算合作协议的边境地区,开展双边本币结算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在边境地区市选择至多两家特定业务银行开立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相关内容等。考虑到,在前期起草过程中,已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市场主体进行充分讨论,一致认为目前《办法》规定账户数量满足业务需求。因此对此类意见不予采纳。
二是关于明确支付机构间合作的业务场景和业务模式的意见建议。如建议“列举部分可以互转的情形”、建议“必须对交易场景进行限制”等。考虑到,《办法》是规范由合规支付业务产生的备付金存放、划转和管理,对于业务合规性和业务场景的判断并不属于《办法》规定范畴,应由相应业务办法进行明确。因此对此类意见不予采纳。
三是关于简化支付机构自有资金提取流程。如建议删除提供表明交易真实合理的说明材料、建议“必要时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可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表明手续费真实性的材料”等。考虑到,支付机构自有资金提取是备付金监管的重点之一,为防范挪用备付金风险,应由备付金监督机构对支付机构自有资金提取进行真实性和合理性的审核和判断,保证备付金安全。因此对此类意见不予采纳。
四是关于不同清算机构拥有的备付金管理系统权限、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管理规定等的建议不属于《办法》规定范畴,因此对此类意见不予采纳。
备付金总额1月创新高
《办法》执行之际,人民银行近期公布的最新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显示,备付金总额再创新高。
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月,非金融机构存款(备付金)达17980.81亿元,同比增长约0.83%,环比增长约1.59%,创下100%集中交存后的最高纪录。
从2020年全年的备付金变动情况来看,2020年1月增至历史最高的17832亿,正值春节假期,各方面消费都有所上涨,也对备付金的上涨有一定提振。而到2月,新冠疫情影响逐渐呈现,备付金总量出现断崖式下跌,3月跌至谷底。随后疫情防控效果显著,经济复苏明显,备付金也随之一路上扬,并于2020年9月再创新高,达到17929亿。此后第四季度的备付金总量也维持在1.7万亿以上,趋于稳定。
而2021年1月正值春节假期前夕,节日带动了消费的增长,也促使了备付金上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