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全面深改 资本市场法治体系日臻完善
本报记者 杜雨萌
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实施以来发生了深刻的结构性变化,这尤其体现在建立健全法治体系方面。
对此,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近日举行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圆桌会上用“两大成果”予以概括,包括推动完成证券法修订,在证券发行注册制、显着提升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加强投资者保护等方面作出基本制度规范;推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行为大幅提高惩戒力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证券法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衔接,进一步体现了法治体系建设对于资本市场深化改革的保驾护航。例如,新证券法明确的证券发行注册制,有利于资本市场“入口关”的不断畅通,为其引入源头活水;与此同时,无论是新证券法或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显着提高的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和对其提高的惩戒力度,又在“入口关”畅通之时更加注重对于质量的把控。总的来说,这既有效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维护资本市场秩序,进而完善现代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透明度和市场的法治化水平。
而且,在严把“入口关”方面,新证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均着力于进一步规范、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朱奕奕进一步解释,如新证券法在信息披露及其责任承担等方面对中介机构提出了新的要求,并大幅度提高了相关中介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的惩处力度,提升资本市场的执法震慑力,督促中介机构严格履行其职责和义务;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则在中介机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中,增加了关于保荐机构及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保荐等证明文件的内容,扩展了证券犯罪领域中介机构人员的刑事责任范围。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樊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随着我国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的逐步推开,为了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对事中、事后的监管及处罚等内容确实需要相应地加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刑法修正案(十一)才对欺诈发行、实控人责任以及中介机构责任等,做出了重大修改,加重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以财务造假为例,据证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2020年,证监会共办理案件740起,全年新增信息披露立案案件84件,其中财务造假立案33件。
樊健认为,在诸多财务造假案例中,如果中介机构能够勤勉尽责地履行自身的义务,这样的违法违规行为是能够被发现以及阻止的,而这也是中介机构被称为资本市场“看门人”的主要原因。
易会满表示,后续,要进一步强化中介把关责任,督促其提升履职尽责能力。监管部门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制度建设,加快完善相关办法、规定。
朱奕奕建议,监管部门在加强基础制度建设,加快完善相关办法、规定方面之外,进一步完善与国际实践的深层对接,开展跨境监管与执法合作,完善我国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