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调整2021
【导语】:2021年9月,广东人社局发布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1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对工伤保险的待遇发放标准进行了调整,点击正文查看调整的细则。
具体的调整内容见下文
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
调整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享受伤残津贴且2021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
调整时间
2021年1月1日起
金额调整
符合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条件的人员
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355元
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380元
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405元
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430元
发放标准
伤残津贴仍低于4138元/月的,按照4138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2021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含本日)内首次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仍低于4138元/月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按照4138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生活护理费调整
调整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且在2021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
调整时间
2021年1月1日起
调整内容
深圳: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照本市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11620元)的60%、50%、40%、30%的标准调整发放
根据以上办法调整的生活护理费发放标准比其调整前享受标准降低的人员,暂不按上述办法进行调整,改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人员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加发130元/月、120元/月、110元/月、100元/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
调整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且在2021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时间
2021年1月1日起
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42元
如果属于工亡职工配偶或者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则每人每月加发190元;属于工亡职工配偶且是孤寡老人的,则每人每月加发238元。
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条件的人员,按照以上定额调整之后其发放标准仍低于2021年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在市有多个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就高原则确定,下同)的,从2021年1月起调整至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发放。
2021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含本日)首次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发放标准低于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至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