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发布两份文件 进一步规范自律措施实施
7月1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实施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委员会办案规程》(简称“规程”),进一步规范自律措施的实施,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办法所称自律措施,包括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自律管理措施是协会针对较轻违规行为采取的自律措施。纪律处分是协会针对较重违规行为采取的自律措施。实施自律措施应当与行政监管相衔接协调,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指导。
办法明确,实施自律措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惩教结合。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引导督促自律管理对象自我纠正、自我完善、自我提高。
二是依据正确。实施自律措施应当以公布的授权规定、自律规则或业务规范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实施自律措施。
三是程序规范。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保障自律管理对象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权利。
四是归责适当。合理区分个人责任与机构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直接责任与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做到归责适当。
五是过罚相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综合考量违规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过错程度等主客观因素,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过罚相当。
办法指出,对从业人员实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谈话提醒;要求提交书面承诺;要求参加合规教育;警示;责令改正;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协会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对从业人员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执业;停止执业。
规程则明确,自律处分委员会案件办理实行自律处分会议制度。委员会自律处分会议包括重大纪律处分案件的复审(以下简称“复审会议”)和全部案件的复议(以下简称“复议会议”)两类。重大纪律处分案件包括对协会会员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停止执业”的纪律处分,以及其他情况复杂或影响较大的纪律处分案件;但是,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简单案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