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法落地 企业拆借资金受法律保护
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
最高法6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从9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应予认定。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
英大期货研究所副所长粟坤全博士解析最新出台的这份关于规范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与经济之声进行了巅峰对话,接下来,一起来看看精彩内容。
经济之声:民间借贷市场近年规模和影响力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当中越来越不可忽视的部分。最高法今天出台关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司法解释,其背景和意义何在?哪些点是比较关注的?
粟坤全:民间借贷是在我国过去经济增长速度和资本市场都快速发展的大环境下产生出来的一种监管比较弱的金融。经济的高速发展和资本市场的发展都产生了比较高的资本需求,但是这些需求往往比较分散,难以通过官方监管金融机构来满足,这些监管难以覆盖范围内,又会出现一些违法违规集资借贷等活动。从而也会产生法律纠纷,关于民间借贷法律纠纷诉讼,民间借贷既是一种民事行为,也有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借贷过程中涉及到非法集资等这些刑事犯罪。由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程度是不一样的,涉及到民间借贷的诉讼程度比较复杂,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来解释清楚,个人比较关注的一点是,民间的借贷活动涉及到非法集资,可能影响到金融系统安全稳定事件的处理,最高法这份解释明确处理的程序,后续法律程序比较明确。对于防范民间借贷活动,对于金融风险而言是有利的。
经济之声:规定明确,借贷双方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关于借贷利率的规定怎么看待?年利率36%的规定上限,将会对市场产生怎样的影响?
粟坤全:关于借贷利率的问题,利率是整个宏观经济中非常基本的变量,它的水平变化所带来的影响都是非常大的,民间借贷属于一种市场行为,利率作为价格,是由双方协定来确定的,但是利率水平过高有高利贷的嫌疑,容易导致资金链的断裂,进而有可能在局部范围内产生金融风险,民间借贷活动中的利率水平不能过高,最高法做出的规定是合理的。至于它所带来的影响,可以分为看得到的影响和看不到的影响,看得到的影响就是民间借贷行为可能会因此有一定萎缩,高风险的借贷活动不受法律的支持和保护。看不到的影响是高风险的借贷活动被禁止,它所带来的金融系统潜在的风险水平被降低了,风险事件在没有发生之前,我们是看不到的,它一旦发生就为时已晚了。
经济之声:规定的还明确了五种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无效,其中有一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意义体现在哪里?
粟坤全:这点法律的意义可以多个方面来解释,从金融的角度来看,这一条法律非常明确的指出,不支持或者是反对金融机构借贷资金通过层层转借的方式流入到民间,不仅抬高的资金的价格,导致价格信号失灵,而且也使得资金的流转在一定程度上是超出监管范围。资金超出监管范围情况下,监管机构受到信息不对称的影响不能及时的了解资金动向,从而也无法提前对潜在金融风险做出防范,从金融风险管理角度来看,这条法规一定程度上是规避潜在的金融风险。
经济之声:司法解释的一个明确,能不能有效缓解,比如说像资金空转,或者说抬高企业的这个融资成本的这种现象?
粟坤全:司法解释中规范金融机构资金流转的范围,不能违规流转到民间借贷活动中,使得民间借贷资金规模一定的限制,一定程度上影响也约束了一些成本过高的民间借贷活动,从这一点上来说,这对于缓解资金空转和企业融资成本过高的问题上的确有一定的缓解作用。
经济之声:这则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明确: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对P2P网贷平台的媒介作用和担保作用的明晰,能否解决目前我国P2P市场杂乱无章的现象?
粟坤全:目前P2P借贷网络平台创新速度是比较快的,在相应的监管上是有所欠缺,这条司法解释的出台,能够给这类网贷平台开展的后续的业务划定了比较明确的责任的界限,但是要解决P2P网贷平台市场杂乱现象,仅仅依靠最高法的这条司法解释还是不够的,P2P网贷平台属于互联网金融范畴之内,它跟传统的金融业务也有非常密切资金往来关系,需要立法机构通盘考虑形成适应新形势的监管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