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信贷指引”传达行业转型信号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2月24日制定了《绿色信贷指引》。相较于2007年环保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出台的《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绿色信贷指引》要求各大商业银行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要求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信贷控制,遏制高污染高耗能产业的扩张,传达出一个“转变发展理念,投向绿色行业”的政策信号。
根据《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从三方面推进绿色信贷:一是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支持,控制落后产能信贷投放;二是注意防范环境社会风险;三是银行注重自身环境和社会表现。
《指引》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重点关注其客户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及相关风险,包括与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
在绿色信贷的组织管理方面,《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明确一名高管人员及牵头管理部门,配备相应资源,组织开展并归口管理绿色信贷各项工作”。
此外,根据《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明确绿色信贷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实行有差别、动态的授信政策,实施风险敞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绿色信贷标识和统计制度,完善相关信贷管理系统;在授信流程中强化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指引》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针对客户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标准,对客户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动态评估与分类,相关结果应当作为其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指引》的颁布符合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规律,只有摒弃传统的大量消耗、资源浪费、破坏生态环境的粗放发展模式,消除使发展不能持续的生产和消费行为,才能实现社会、经济、环境全面协调发展。通过资源的高效循环利用、合理配置和有效保护,促使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最终推动全社会实现可持续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