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湖南富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0-08-12 16: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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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7号 关于对湖南富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湖南富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在2021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
[2021]27号
关于对湖南富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湖南富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在2021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对基金产品“玉水一号应收账款转让私募基金”(以下简称“玉水一号”)进行风险评级。
二、未由“玉水一号”所有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三、未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未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四、公司微信公众号帮助关联公司杭州鹰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宣传购买产品的有关信息,作为“玉水一号”基金的管理人,在基金期限届满且未延期的情况下,未按照合同关于基金财产清算的约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制作清算报告并发送给投资者,未履行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的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21年10月11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