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刘光、赵永军、张新跃)
2020-09-16 09: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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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46号 关于对刘光、赵永军、张新跃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刘光、赵永军、张新跃: 经查,东方网力(300367)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对《2
〔2021〕146号
关于对刘光、赵永军、张新跃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刘光、赵永军、张新跃:
经查,东方网力(300367)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对《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的部分收入确认以及已计提但未发生的售后维护费用及奖金进行了调整,对相关财务报表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202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为2021年8月30日,《2021年三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为2021年10月29日,时任董事长刘光、时任总经理赵永军、《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三季度报告》主管会计负责人张新跃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应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刘光、赵永军、张新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