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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财务造假需用“组合拳”

2020-04-29 09:58:55 fx358财富网
  针对金融委工作会议两次提出的“坚决打击各种造假和欺诈行为”,“对造假、欺诈等行为从重处理”的决定安排,证监会近日明确将重拳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欺诈等恶性违法行

  针对金融委工作会议两次提出的“坚决打击各种造假和欺诈行为”,“对造假、欺诈等行为从重处理”的决定安排,证监会近日明确将重拳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欺诈等恶性违法行为,坚决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就对欺诈发行的打击来说,重拳打击的法制基础基本上已经完备,只要严格执法,重拳打击欺诈发行并不难做到。证监会表示,2022年以来已累计对22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立案调查,对18起典型案件做出行政处罚,向公安机关移送财务造假涉嫌犯罪案件6起,但这些案件并没有真正体现出“重拳打击”的特征。该如何重拳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呢?

  首先在处罚上尽可能按新《证券法》的上限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作出“顶格处罚”。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五百万元或一千万元的顶格处罚较之于原来的60万元上限显然还是加重了许多。

  其次是让财务造假公司退市,这是目前市场的一大软肋。虽然之前管理层推出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但该制度总体上并不太完善,以至财务造假公司退市形同虚设。如根据上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股票将被终止上市。这里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际上变成了财务指标不达标的退市。因此有必要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让重大财务造假公司跟欺诈发行公司一样直接退市。

  其三是追究刑责。目前《刑法》在这方面也是手软。比如,目前“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期在3年以下。这对于上市公司来说缺少足够的震慑力。但尽管如此,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追究刑责总比不追究刑责好。当然,在这个问题上,还是希望《刑法》能尽快修改,加大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就是索赔,这一点至关重要。目前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打击,不论是处罚退市还是追究刑责,实际上都很难达到“重拳打击”的效果,但投资者索赔却是例外。通过索赔让上市公司少则赔个几千万,多则赔个上亿甚至更多,这对于上市公司是一个严厉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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