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严肃处理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实质违规
本报记者 张歆
10月16日,上交所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以下简称《处分标准》)。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公开发布《处分标准》,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组成内容;二是落实新证券法要求,强化精准监管;三是进一步提升监管透明度,规范监管履职行为。
去年以来,证监会多次强调科学监管、分类监管、专业监管、持续监管,持续提升监管效能。上交所本次制定《处分标准》,遵循“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以更好落实分类监管、精准监管为目标,着力精细责任区分。
一是落实精准监管,将“宽严相济”作为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处分标准》以“宽严相济”作为指导原则,着力精细化责任区分,区分不同案件类型、同类案件不同个案、同案不同责任主体等方面作出差异化安排,提高自律监管的针对性。同时,《处分标准》充分考虑上市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以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责任追究时为全面整改、“脱胎换骨”、有一定经营能力的公司脱困转型留有空间,使纪律处分既能达到惩戒效果,又减少对上市公司发展的影响。
二是区分案件类型,严肃处理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实质违规。《处分标准》按照“管少管精才能管好”的要求,区分不同违规类型,在责任标准、处理力度上有所不同。对于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重大并购重组违规等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实质违规,严格落实“零容忍”的工作要求,明确公开谴责等较高档次的处分标准,对主要责任人严惩不贷。对于违规性质属于单纯的信息披露形式瑕疵、日常工作疏忽,未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市场影响不大的案件,处理力度较轻,主要以警示提醒为目的。
三是区分个案情节,充分考虑整改情况、主观过错等作出差异化处理。《处分标准》区分违规严重程度,综合考虑涉案金额和比例、实际损失、市场影响、整改情况、主观过错等主客观具体情节,作出差异化处理。典型情形如,自查自纠、快速整改、挽回损失并按规定认真披露的违规行为,可作为从轻、减轻或免除情节;对当事人明显疏忽所致的“无心之失”,将其主观状态作为重要考量情节;但对涉案金额巨大、占比很高、对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市场影响恶劣的违规行为,或者故意实施、被发现后拒不核实、拒不整改、不及时对外披露的违规行为,依规严肃查处。
四是区分责任主体,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董监高责任作出合理分配认定。《处分标准》根据责任人的权限范围、履职情况、作用大小等,合理认定分配不同主体的责任,做到责罚相当。一方面,提高区分上市公司责任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责任的精准度,控股股东、实控人主导的违规行为,由其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或董监高确不知情、没有明显过错,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另一方面,明确区分公司内部董监高个人责任,包括一般董监高的直接责任与董事长、总经理的管理责任,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内部董事与不在公司常规任职的独立董事责任,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董事会秘书与直接参与实施相关违规事项的其他董监高责任。
下一步,上交所将督促上市公司专注主业、改善经营、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一是积极落实“精准监管、科学问责”要求,充分发挥一线监管“三及时”特点,执行落实好《处分标准》。及时有效处理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重大恶性违规案件,实事求是地做好责任区分,增强自律监管的公信力。
二是主动适应监管形势与市场实际,持续总结实践经验,不断优化完善类型化违规处理标准。条件成熟后,以监管问答、实施细则等方式适时对外公开,增加法制供给,更好地满足服务于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制度需求。
三是结合《处分标准》的解释适用,做好培训服务、与当事人沟通解释等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帮助市场正确理解纪律处分的监管逻辑及处理标准,强化事前警示及预防作用,提升上市公司及“关键少数”规范运作水平,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违规。
四是持续深化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的衔接配合,通过依法依规做好纪律处分工作,有效加强对违规行为的一线监管,形成资本市场的监管合力,协力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