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跨省异地就医问答
问:什么是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答: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后,持社会保障卡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就医地直接结算的行为。
问:哪些人员可以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答:可以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人员范围有4类,分别是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驻外工作人员和符合转诊规定人员;按照国家安排,2017年开始逐步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年底扩大到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结合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逐步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纳入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覆盖范围。
问:如何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
答:跨省异地就医实行备案制度,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可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也可以登录网站办理备案。
(一)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填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表》所需信息,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及相关材料(异地居住或工作证明),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二)符合转诊规定参保人员,凭《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书》及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三)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及术后、透析住院治疗患者,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疾病诊断证明书或住院病历,直接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转诊转院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已完成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若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或转诊人员在异地就医期间再次转院或入院,直接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
参保人也可登陆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http://www.12333nx.gov.cn)自助办理异地备案和备案变更,完成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信息录入,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参保地经办机构确认后,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和变更手续。
问:跨省异地就医凭证是什么?
答:社会保障卡是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身份识别和直接结算的唯一凭证。需要强调的是参保人员首次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时,需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做社会保障卡的出省检查工作,以确保参保人员跨省能够正常就医。
问:目前宁夏和哪些地区能够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答:截止目前,与国家平台实现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联接的省份有:北京、天津、河北省本级、海南、云南省本级、重庆、湖北咸宁、浙江(省本级、义乌)、吉林、辽宁本溪、新疆(区本级、博州)、江苏(宿迁、盐城、徐州、连云港、淮安、泰州、扬州)、四川(省本级、攀枝花、乐山、成都、内江)、山东省本级、山西省本级、安徽(省本级、滁州市、黄山市、马鞍山)、陕西省本级、黑龙江省本级、宁夏、青海省本级、湖南省本级、河南省本级,共22个省份。目前已开通定点医疗机构有500多家(参保人员可登陆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
http://www.12333nx.gov.cn进行查询,也可拨打12333进行电话查询)。宁夏参保人员在上述21个省份及地区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实现直接结算。随着更多地区与国家异地结算平台对接测试成功,跨省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逐步扩大。
问:我区对外开放的首批跨省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答:目前,我区对外开放的首批跨省定点医疗机构有14家,已覆盖到全区5个地市。分别是: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宁医大总院心脑血管医院、宁夏人民医院、宁夏人民医院西夏医院、宁夏人民医院眼科医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医院、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银川市中医院、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自治区第五人民医院、吴忠市人民医院、固原市人民医院、中卫市人民医院。下一步我区将逐步扩大跨省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问:跨省异地就医如何实现直接结算?
答: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按照“使用就医地目录,实行就医地管理,执行参保地政策、国家平台清分,省市两级清算”的原则进行结算。参保人员在就医地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只需支付个人自付的部分,医保统筹支付部分由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结算。然后国家平台按月对各省跨省异地就医费用进行清分,参保地省级社保经办机构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清算,清算资金由各省级财政互划。
问:我区跨省异地就医待遇支付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国家提出跨省异地就医实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的原则,跨省异地就医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政策。2017年1月份,我区出台了全区统一的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保支付政策。
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自治区外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和1200元,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分别为95%、90%和80%,基本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超过5万元以上的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进入大额补助,35万元(含35万元)以内大额医疗补助费用按90%支付,超过35万元以上的大额医疗补助费用按70%支付。公务员医疗补助暂按区内各分统筹地区相关政策执行。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自治区外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一、二、三档缴费支付比例分别为85%、90%和9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400元,一、二、三档缴费支付比例分别为80%、85%和9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000元,一、二、三档缴费支付比例分别为45%、60%和6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一、二、三档缴费分别为7万元、12万元和16万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与区内一致。
问: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是如何安排实施的?
答:按照国家安排,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遵循“循序渐进,五先五后”的原则,即:先省内后跨省、先住院后门诊、先异地安置后转诊转院、先基本医保后补充保险,结合各地系统建设实际情况,优先联通异地就医集中的地区,稳步全面推进直接结算工作。目前主要开展跨省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我区将基本统筹、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一并纳入跨省住院直接结算范围。下一步我区将按照国家统一安排,稳步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扩大异地就医结算范围。
问:城乡居民何时能够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答:根据人社部统一部署,现阶段主要开展的是参加职工医保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下一步,结合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人社部逐步将城乡居民纳入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覆盖范围,我区将及时跟进部署,并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