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人社办发〔2016〕33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关于认真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人社办发〔2016〕33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医保条例》)已于2015年11月25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次审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医保条例》的颁布施行,是完善我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必将推动全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全面发展。为切实做好《医保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医保条例》的重要意义
《医保条例》是一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配套的重要法规,明确规定了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享受待遇权利与履行缴费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体制,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法律制度体系逐步建立。这些工作原则、体制、机制和制度,是对我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成功经验的系统总结,是在依法治国方略指导下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管理创新的制度归纳,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问题,为建立完善全民医保体系提供了法律保障。认真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实施好《医保条例》,对于推进法治医保建设,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人社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医保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迅速掀起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医保条例》的热潮,推动全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取得新进展、新突破。
二、进一步加强学习培训,着力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水平
认真做好《医保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是贯彻实施《医保条例》的重要环节。各地人社部门要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开展《医保条例》的学习培训,加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经办人员培训力度,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规定的能力和水平。各级人社部门要将《医保条例》纳入执法培训计划,通过举办培训班、学法考试等多种形式,对一线医保经办人员进行《医保条例》知识培训,统一执法思想,规范服务行为,提高经办水平。
三、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大力营造浓厚的贯彻氛围
各地人社部门要充分认识颁布实施《医保条例》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医保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广泛开展面向社会的宣传活动。各地人社部门要把《医保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作为2016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宣传的重中之重,精心制定宣传方案,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资源,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开通微博以及发放《医保条例》读本、挂图、折页和悬挂过街横幅等形式,重点宣传《医保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关心、支持和自觉参保的积极性。
四、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推进法治医保
各地要结合贯彻实施《医保条例》,对各统筹地区现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统一、规范和完善,推进法治医保。要全面推进依法参保、依法缴费、依法享受待遇,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利;要依法加强医保基金管理、加强对定点医院药店的监管、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推进付费方式改革,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绩效;要依法打击侵占、挪用医保基金,打击冒名就医、以虚假票据骗取医保基金以及以牟利为目的变卖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材料等违法行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http://www.wifi03.com/)
五、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医保条例》的组织领导
《医保条例》为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组织保障和政策保障。各地人社部门要紧紧抓住贯彻实施《医保条例》这一有利契机,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把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纳入社会管理创新的总体部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从人力、财力、物力上加大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投入,推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迈出新的步伐。
各地贯彻实施《医保条例》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联 系 人:王玉兰
联系电话:(0471)6610125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