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提高2016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青政办〔2016〕27号)
关于提高2016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青政办〔 2016〕 27 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巩固我省城乡居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提高2016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青政办〔 2016〕 27 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巩固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完善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自 2016年 1 月 1 日起,将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在原基础上统一提高60元,达到 610 元。其中:财政补助人均提高 20 元,达到 486 元;个人缴费人均提高 40 元,达到 124 元。
一、城镇居民筹资标准
(一) 19 周岁(不含19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及大中专院校学生,年财政补助由原来的人均 490 元提高到500 元(省补助 429 元,市(州)县补助 71 元),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人均60 元提高到 110 元;
(二)男性 1 9 - 59 周岁(女性19-54周岁),年财政补助由原来的人均400元提高到 460 元(省补助 413 元,市(州)县补助 47 元),个人缴费标准维持人均 150 元不变;
(三)男性 60 周岁(女性 55 周岁)以上,年财政补助由原来的人均 460 元提高到 490 元(省补助 425 元,市(州)县补助65 元),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人均 90 元提高到 120 元。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 19 周岁(不含 19 周岁)以下及大中专院校学生,年财政补助由原来的人均 490 元提高到500元(省补助 463 元,市 (州)县补助 37 元),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人均 60 元提高到 110 元;
(二)男性 19- 59 周岁(女性 19 - 54 周岁),年财政补助由原来的人均 460 元提高到 480 元(省补助 445 元,市(州)县补助 35 元),个人缴费由原来的人均 90 元提高到 130 元;
(三)男性60周岁(女性 55 周岁)以上,年财政补助由原来的人均 480 元提高到 490 元(省补助 453 元,市(州)县补助 37 元),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人均 70 元提高到 120 元。
三、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及时支付,强化资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同时,各统筹地区要加强调标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确保政策平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