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政策解读】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保医疗保险健康发展。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乡)居
【政策解读】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保医疗保险健康发展。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26号),在巩固扩大居民医保覆盖面、完善筹资机制、完善待遇调整机制和强化管理服务等方面作出规定。新政策的实施,将在方便群众参保、缓解看病贵等方面起到促进作用。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通知》规定,学生、儿童(含新生儿)、非从业城镇居民等不属于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的人群可以参加,其中,特别取消了户籍限制,流动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和居住在城镇的非本地户籍人员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意味着,只要是不属于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人员,均可参加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二、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采取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办法。《通知》规定,按照人社部发〔2015〕11号文件规定,2016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包括学生儿童和成人)在现有标准基础上提高30元,具体标准由各市、州人社部门公布。对于缴费困难的医疗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规定由政府代缴。
三、为什么要调整城镇(乡)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逐步提高,国家加大了投入力度,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水平不断提高。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从2007年的人均40元,提高到2015年的380元,增长了9倍。个人缴费标准在2007年制度启动之后从未作过调整,此次提高30元,是按照国家文件要求,也是为增强居民医保制度保障功能,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和提高待遇标准而确定,新增资金将重点用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将有效减轻群众、特别是患大病的困难家庭就医费用负担,使人民群众更充分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获得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待遇。
四、如何参加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通知》规定,采用集中缴费方式,每年9月至次年3月为集中参保缴费时间。在集中缴费时间内,城镇(乡)居民应当在户籍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社区)、镇(乡)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学生和入园儿童可以由所属学校(幼儿园)负责代收代缴,缴费后享受待遇。新生儿出生后,应按原规定在90日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
五、如何才能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通知》规定,我省所有市、州要在2015年10月底前全面启动实施城镇(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此,只要参加了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达到参保地规定的起付标准就能享受大病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