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基金管理的补充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区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异地就医结算工作自20
关于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基金管理的补充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区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异地就医结算工作自2012年开展以来,规范有序,基金运行安全,但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费用增长过快、个别地州基金上解不及时,地州对异地就医支出无法在账务中反映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基金管理,确保异地就医结算资金的高效运转,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落实医疗保险地级统筹。各地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新政发〔1999〕30号)精神,切实实现地级统筹医疗保险制度,做到政策标准统一、业务流程统一、管理服务统一和基金统一调剂使用。个别没有实现真正意义地级统筹的地区要尽快实施到位。
二、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大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充分考虑异地就医费用、人次等因素,务求预算编制准确。
三、加快各地清算频率。异地就医基金不再设立周转金制度,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与各统筹地区按月对异地就医费用进行清算。各统筹地区每月以异地就医费用收付相抵后的差额进行结算(即A统筹地区参保人员发生的异地就医费用与外统筹地区参保人员在A统筹地区发生的异地就医费用之差。若差额为正值,表明A统筹地区需向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上解差额费用;若差额为负值,表明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需向A统筹地区下拨差额费用)。各统筹地区按月进行异地就医费用的对账工作,每月对账工作于次月5日前完成。
四、按时足额做好异地就医资金清算。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优先保证异地就医结算资金及时、足额清算,各级财政部门应保证医疗待遇及时、足额拨付。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与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按月清算的原则,每月10日前通过全程电子化系统将各统筹地区上月需清算基金直接划转至自治区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基金专户,各统筹地区应保证代扣支出户的余额能足额扣缴。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收到异地就医基金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统筹地区的下拨及两定机构异地就医费用的支付。
五、执行新的会计处理规则。各统筹区异地就医基金往来账务不再按上下级缴拨处理,全部按暂收款项进行处理。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相关会计核算按照调整后的《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基金会计处理规定》(见附件)办理。
六、补充说明。本补充通知内容与《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新人社发〔2012〕43号)、《关于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新人社发〔2014〕24号)不同之处,以本通知为准,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基金会计处理规定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10月26日
附件
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基金会计处理规定
一、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
(一)收到区本级和各地(州、市)上解异地就医结算基金:
借:自治区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基金专户存款
贷:暂收款(单位辅助项:区本级和各地(州、市))
(二)下拨各地(州、市)异地就医结算基金、向定点医疗机构(药店)拨付异地就医医疗费:
借:暂收款(单位辅助项:区本级和各地(州、市))
贷:自治区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基金专户存款
二、区本级和各地(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一)上解自治区异地就医结算基金、向定点医疗机构(药店)拨付异地就医医疗费:
借: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贷:银行存款
(二)收到自治区异地就医结算基金、向定点医疗机构(药店)拨付异地就医医疗费:
借: 银行存款
借: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红字冲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