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7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63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退休、失业人员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63号)的有关规定,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服务管理,现就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因生育(包括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需的诊疗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参照《江苏省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作相应调整(详见附件)。
今后,《江苏省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调整,涉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所需诊疗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的,《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随之调整。
二、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所需的诊疗服务项目,仍按照《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执行。
三、《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库》按照本通知进行修订。各地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好本地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工作。
四、各地可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单元、病种付费管理范围,规范各类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管理。
五、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