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进一步完善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让医保更加惠民便民利民
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印发《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自今年12月1日起,本市职工基本医疗
本市进一步完善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让医保更加惠民便民利民
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印发《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自今年12月1日起,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补缴费、待遇享受以及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等方面执行新规定,进一步维护参保人员权益,让医保政策更加惠民便民利民。
取消两项审批。一是取消用人单位由大病统筹模式变更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审批。对已经按大病统筹模式(单位缴费比例8%)参保的单位,申请按统账结合模式(单位缴费比例11%,职工缴费比例2%)参保,在按规定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5年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后,即可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变更。自变更之月起,职工及退休人员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二是取消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审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因故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以及破产、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包括只有退休人员而无在职职工继续缴费等)的单位,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继续按规定报销,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规范三项管理。一是新参保单位应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职工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别由基本医保基金、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资金按规定报销。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职工自参保缴费之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建立医保个人账户。二是单位由统账结合模式变更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需按程序办理。已经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单位,因连续两年(含)以上生产经营亏损,继续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确有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可以按照用人单位申请、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核实、社保经办机构变更的程序,改为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职工享受的医保待遇不变,不建立个人账户。三是补缴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加收利息和滞纳金。为防止因断缴、欠缴而影响职工医保待遇,《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11年6月份(含)以前的医疗保险费,按照《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加收利息;补缴2011年7月份(含)以后的医疗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加收利息。
推出七项便利。一是单位职工中断缴费不超过三个月并按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报销。《通知》规定,单位职工连续中断缴费不超过三个月,并且当年中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次年3月份(含)以前办理补缴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二是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通知》明确,按照个人参保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一并按大病统筹模式(个人缴费比例8%)参加职工医保,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自连续缴费满六个月起,本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其中,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人员,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两个月内参加职工医保的,以及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向前补缴费的人员,一并参加职工医保并向前连续补缴五年及以上医疗保险费的,从参保缴费之月起即可享受医保待遇,无需待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三是个人参保人员补缴补支付的中断缴费期由三个月延长至六个月。为满足个人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需求,《通知》规定,个人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中断缴费不超过六个月,并且当年中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次年3月份(含)以前办理补缴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四是个人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及时足额补缴的视为连续缴费。个人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未满六个月中断缴费,且在中断缴费起六个月内恢复缴费并及时足额补缴的,视为连续缴费。自连续缴费满六个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五是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或向前补缴医疗保险费,其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作为在办理退休时计算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退休后医保待遇的依据。六是缴费年限不足可补缴。《通知》明确,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应按规定缴纳当年度大额医疗救助费,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不足规定年限的,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当年缴费标准及所差年限,一次性补足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对于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因缴费年限不足暂不能享受医保待遇的,也可以按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自补足之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其中:单位退休人员补足所差年限,按照办理补缴时单位参保缴费模式和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办理;个人参保退休人员补足所差年限,按照办理补缴时个人参保规定的当年缴费基数办理。七是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个人账户可一次性结清。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与个人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