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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开展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试点工作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2020-12-26 12:47:20 fx358财富网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开展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试点工作的通知》意见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开展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试点工作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开展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试点工作的通知》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8月1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

电子邮箱:chenlj @ zjhrss.gov.c n

联系电话:0571-87050375 传真:0571-87050377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策法规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8月14日

关于开展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试点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根据省政府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要求,满足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保障参保人员用药权益,经研究,决定开展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限我省三级以上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支付品种、使用管理和作价差率按中药饮片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自觉遵守中药饮片使用的各项规定,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适用及价格的内部管理,确保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三、各级卫生计生和人力社保部门要严格执行《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药饮片使用管理的通知》(浙卫发〔2012〕226号)的规定,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试点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在试点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报告。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