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安盟启动2015年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工作
2020-12-26 12: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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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启动2015年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工作
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经兴安盟人社局研究决定,8月3日,兴安盟医保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经兴安盟人社局研究决定,8月3日,兴安盟医保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兴安盟启动2015年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工作
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经兴安盟人社局研究决定,8月3日,兴安盟医保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签订了《兴安盟城镇职工团体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协议》,2015年兴安盟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工作正式启动。
根据协议,在保险年度内,被保险人住转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可支付的医疗费用(含符合医保支付规定的无责意外受伤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人)以上部分,住院按90%给付、转院按85%给付。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给付限额为每人20万元人民币。
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工作的启动,将有效解决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重的问题。今后,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双保险”保障下,参保职工“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将得到进一步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