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政策
2021-01-06 14: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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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政策
一是调整标准的政策依据。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一是调整标准的政策依据。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南充市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政策
一是调整标准的政策依据。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南充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于2016年1月1日起予以上调并执行。2015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成人每人110元,未成年人每人30元。调整后,2016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120元。
二是调整标准是推进医保城乡统筹,促进制度公平的需要。我市在顺庆区开展医保城乡统筹试点基础上,嘉陵区也已实现了医保城乡统筹。目前,全市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将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同步调整为每人每年120元,对享受政府补助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补助标准相应提高。对家庭年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缴费30元,县级政府补助90元;“三无”人员、“低保人员”个人不缴费,由同级民政部门确认身份和提供名册,在城乡医疗救助金中补助个人缴费120元;未纳入低保的未成年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级二级成年残疾人个人不缴费,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确认身份和提供名册,补助个人缴费120元。有利于制度公平性,有利于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平稳过渡到医保城乡统筹,最终实现“政府补助标准统一、个人缴费标准统一、医保待遇标准统一”目标。
三是同步提高居民门诊统筹待遇水平,进一步保障居民医保权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年度标准从人均40元提高到60元,个人门诊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从200元提高到300元,进一步增强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