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人才房的人才标准
【导语】:深圳人才房的人才是指在本市就业或者自主创业,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事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社会工作、党政等方面人才,具体的条件请看正文。
根据2019年深圳住建局发布的人才住房与建设的意见征求稿,人才住房申请条件如下:
是指在本市就业或者自主创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事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社会工作、党政等方面人才:
1、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归国留学人员);
2、属于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技师(指取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发的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者专项能力证书的人员,或者按照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引进我市的人员);
3、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需要的人才。
备注:
1、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在执行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差异化的人才认定政策。
2、本办法所称人才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租售价格和处分条件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配租配售的住房。
3、人才住房可租可售,以租为主。出售的人才住房在一定年限内实行封闭流转。
一、人才住房分配包括面向个人配租配售和面向用人单位配租。
面向个人配租配售的,由人才以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名义提出申请;面向用人单位配租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再由用人单位安排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入住。
二、个人申请人才住房,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
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年满18周岁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身份申请人才住房。个人申请人才住房,申请人为单身的,租赁人才住房的应当年满18周岁,购买人才住房的应当年满35周岁。
下列人员可以列为共同申请人:
1、申请人父母;
2、配偶父母;
3、年满18周岁的子女(仅限申请租住人才住房)。
用人单位申请人才住房的,申请主体应当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组织,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
三、根据以下建设的出租的人才住房,可以优先面向提供用地的单位中符合条件的人才供应,剩余房源由主管部门统筹分配。
1、机关、事业单位已建成或者已批未建的存量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出租的人才住房。
2、国有企业可以利用符合条件的自有存量用地与人才住房专营机构合作建设人才住房。
四、人才住房的租金、售价为届时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租金、售价的60%左右。市主管部门负责委托专业机构定期评估市场商品住房租金、售价。
五、个人承租人才住房租赁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10年。首次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按照人才住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期满后仍然符合条件的,可以在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续租,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续租期间按照人才住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续租期满需要继续租住人才住房且符合条件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六、 面向用人单位配租人才住房的,按照人才住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1、首次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仍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续租,每次续租的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
2、用人单位应当向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分配人才住房。职工入住用人单位人才住房的租赁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10年。
3、入住用人单位人才住房的职工,在租赁期间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或者向主管部门申请租购人才住房,申请成功后应当退出用人单位人才住房。
七、人才住房配租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单身人才、两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35平方米左右;
(二)三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
(三)四人及以上家庭配租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
人才住房配售建筑面积标准以不超过90平方米为主。
家庭人口数按照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总人数予以确定。申请人自愿租购低于其家庭人口数对应建筑面积标准住房的,低于建筑面积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
八、 市、区主管部门,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的人才住房面向在本市全职工作的新就业人才集中分配,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