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支付方式有几种?深入了解自主支付和受托支付!
贷款支付环节是在会计部门,放款中心审核以后,会计部门对外支付。
一、实贷实付
所谓“实贷实付”,是指银行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和有效贷款需求放款。例如,贷审会给企业批了1000万元的额度,但是企业并不是马上就要采购1000万元的货物,可能是陆续采购,那么银行根据采购进度陆续放款并同时对外支付。这样的话,如果企业当前没有对外支付的需求,那么银行即使给企业授信1000万元,银行的贷款也不会增加1000万元,相应的派生存款也不会增加,更不会增加利息收入。如果企业对外支付的对象不是本行的客户,那么派生的存款也就流向行外了。
与“实贷实付”原则对应的是“实贷实存”。贷审会给企业批了1000万元的贷款,在借款人账户增加1000万元的存款,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即可。传统上,银行都认为“早投放、早受益”,不管企业用不用,年初大量投放信贷,早点收利息。还有在月末、季末、年末通过存单质押办理低风险贷款,突击放款。这些虚假绩效如果没有企业相应的用款需求配合,是不符合实贷实付原则的。
二、自主支付和受托支付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实贷实付不等于受托支付,受托支付只是其中一个要求,但是通过受托支付,贷款资金不受企业支配,减少了企业挪用信贷资金的风险,正因为如此,监管部门认为能用受托支付的尽量用受托支付。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要提交合同约定的交易资料供贷款人审核。银行审核同意后,在贷款发放的当天,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资金不在借款人账户停留。
支付完成后要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实务中,有个别借款人以银行将款放给交易对手而不认可自己使用了借款,所以受托支付申请书和划款凭证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如果银行拿不出证据,就只能找交易对手返还不当得利了。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在提出提款申请时要同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在贷后管理中,银行也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定期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受托支付、实贷实付,这些都是监管部门的外在要求,也是国外银行业的良好实践。对于贷款用途的监控是银行的应有责任,即使自主支付条件下,银行也不能放任企业资金挪用,就算采用了受托支付,企业还是会挪用资金。如果银行只是停留在形式上符合监管规定,事实上毫无意义,徒增企业和银行的成本。
实务中,有这些情况:
以真实业务背景向银行申贷,支付给交易对手后全部或部分资金转回自主使用;
以虚假业务背景向银行申贷,支付给交易对手后全部资金转回自主使用。
银行往往对第一次支付有控制,但是交易对手转回借款人在其他银行的账户,贷款行往往也查不到。
例如,借款人是汽车4S店,提供了采购车辆合同,银行受托支付将款划给汽车厂商,厂商转手将款退回给4S店,后者挪用资金。如何解决呢?这就要求银行深度介入产业链,不仅客户本身,客户的上下游这都是银行的客户,先有真实的物流、信息流,后有资金流介入。总之,只有受托支付原则真正落到实处,才能管住贷款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