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停“抱团报价”!沪深交易所出了这四招!三大倡议优化新股发行定价机制
为进一步优化注册制新股发行承销制度,促进买卖双方博弈更加均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部分网下投资者重策略轻研究,为博入围“抱团报价”,干扰发行秩序等新情况新问题,证监会在加强发行承销监管的同时,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进行适当优化。
9月18日,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步完善了科创板、创业板新股发行定价相关业务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后刊登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启动发行工作的,适用修订后的相关规定。
上交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从这两周收集上来的反馈意见看,各类主体总体支持本次科创板新股定价机制的优化调整安排,认为规则修订内容抓住了当前市场的主要矛盾,预期可以改变当前为博入围‘抱团报价’、买卖双方博弈力量失衡的局面。对于市场主体提出的制度完善意见,我们认真研究论证,充分吸收合理可行的建议,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删除《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53条关于定价不在投价报告区间出具相关说明的条款。”
四大变化整治“抱团压价”
本次修改《特别规定》,取消新股发行定价与申购安排、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次数挂钩的要求;删除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价格区间的相关规定,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业务规则中予以明确。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步完善了科创板、创业板新股发行定价相关业务规则。
具体来看,本次科创板与创业板主要修订大致一样,修订要点如下:
一是完善高价剔除机制,将高价剔除比例从不低于10%调整为不超过3%;
二是取消新股发行定价与申购时间安排、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次数挂钩的要求;
三是加强询价报价行为监管,明确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时规范要求、违规情形和监管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的,上报证监会查处或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与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修订相衔接,取消发行价格超出投价报告估值区间范围需说明差异的相关要求。
三大倡议促进新股博弈均衡
同时,根据多数市场主体对高价剔除具体比例、定价超过“四个值”孰低值幅度要求等执行层面的意见建议,经充分沟通会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二届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提出三大倡议:
规则调整初期,一是高价剔除比例不超过3%,不低于1%;
二是承销商和发行人综合多方因素审慎合理定价,定价超“四个值”孰低值的,超过幅度不高于30%;
三是网下投资者加大新股投研力度、客观专业独立报价。
对此,深交所充分尊重和支持上述倡议,将积极落实便利发行人、承销商和网下投资者实务操作相关安排;同时将与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共同关注市场实施情况,持续研究论证并适时调整相关比例要求。
上交所表示尊重与支持倡议,并呼吁市场各方共同遵守,规范理性参与股票发行承销活动,支持科创板市场平稳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发行方案备案工作中,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遵守行业倡导建议的有关情况予以重点关注。
促进健康有序新股定价生态形成
8月20日至9月5日,上交所就修订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业务规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官方网站、信件、会议交流等方式,共收到63条反馈意见。
总的来看,市场各方普遍支持本次科创板新股发行机制的优化调整安排,认为相关规则修订有利于促进博弈均衡、提升发行效率,同时也对一些具体条款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经认真研究,上交所采纳了部分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相应规则条款。
上交所表示,下一步,遵循“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工作方针和“四个敬畏、一个合力”的监管理念,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上交所将继续强化发行承销过程监管,督促买卖双方认真履职尽责,与市场各方共同维护好发行秩序,支持科创板市场平稳发展。
去年4月启动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以来,深交所坚持开门搞改革,及时倾听市场意见建议。8月20日至9月5日,就本项规则修订公开征求意见,通过调研、座谈等方式广泛听取市场各方声音。
征求意见期间,包括证券公司、机构投资者、企业及个人投资者在内的30多个市场主体提交了意见建议。各方对本次修订充分认可,认为及时回应了市场关切,体现了监管层深化新股发行定价机制市场化改革的决心。
深交所高度重视市场主体反馈意见,逐条认真研究并分类办理,大部分意见建议在前期论证中已充分考虑或在修订过程中予以采纳。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深交所将继续全面践行“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和“四个敬畏、一个合力”要求,坚持“开明、透明、廉明、严明”工作理念,密切关注制度运行动态,持续评估优化,强化过程监管,督促买卖双方认真履职尽责,独立客观报价,审慎合理定价,提升发行定价市场化水平,共同维护好新股发行秩序,发挥好要素资源优化配置功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全局。
编辑:朱茵
本期:张晓光
监制:浦泓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