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注册制改革有序推进提供保障―― 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办法征求意见
本报北京8月21日讯 记者周琳报道:中国证监会21日就《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股票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证监会可依法责令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股票。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共十五条,主要包括明确责令回购措施的适用范围、明确回购对象范围、明确回购股票价格、明确回购股票程序、明确责令回购决定的程序等五方面内容。
在回购对象范围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回购对象为本次欺诈发行至欺诈发行上市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间买入股票,且在回购方案实施时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同时,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发行人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与包销的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以及买入股票时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存在欺诈发行的投资者,不得成为回购对象。
在回购价格确定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票的,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回购股票;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市场交易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同时,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对回购价格作出承诺的,应当遵守承诺。
在回购程序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制定回购方案,并在制定方案后五个交易日内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出回购要约并公告,启动回购工作。此外,实施办法还要求,证监会作出责令回购决定必须经主要负责人批准。
在适用证券品种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回购仅限于股票,不包括债券、存托凭证等其他证券;在适用板块方面,适用于实行注册制的科创板、创业板等板块,暂不适用于目前实行核准制的主板、中小板等。
证监会表示,通过剥夺责任主体的不当利益,强制其支付相应经济代价,并在一定情况下产生超过不当利益的经济损失,从而提高其违法成本,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最终实现减少欺诈发行行为的预防功能,为注册制改革有序推进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