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费益昭、王丽梅、张健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费益昭、王丽梅、张健江:
2021年10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以下简称为净利润)为-11,3000万元至-14,5000万元。2021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主要经营业绩》,2021年度净利润为-167,797.87万元。2021年6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修正公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将2021年度净利润修正为-1,232,576.86万元,与你公司预计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主要原因为对预付账款、应收账款等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经查,你公司在上述业绩预告过程中,未能审慎考虑相关预付账款、应收账款等资产减值准备的影响,导致你公司《2021年主要经营业绩》中业绩数据存在重大偏差,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费益昭、财务总监王丽梅、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张健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你公司及费益昭、王丽梅、张健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我局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和破产重整管理人应深刻吸取教训,认真反思存在的问题,加强对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并向我局报告学习培训情况。
你公司和破产重整管理人应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确保破产重整期间内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你公司和破产重整管理人应着力夯实财务会计基础,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切实提升会计核算水平,确保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等事项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从源头上保障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