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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10-30 15:41:30 fx358财富网
  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志民、刘冬梅:  经查,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支持做好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工

  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志民、刘冬梅:

  经查,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支持做好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于2021年6月30日前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丁志民作为公司董事长,刘冬梅作为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对上述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志民、刘冬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公司及前述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前述人员应当在2021年8月6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