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芜人社秘〔2016〕201号)
2020-12-26 12: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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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待遇,规范城镇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支付范围,根据安徽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皖人社发〔20
为切实保障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待遇,规范城镇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支付范围,根据安徽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皖人社发〔20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待遇,规范城镇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支付范围,根据安徽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皖人社发〔2016〕1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医疗保险转外先支付、急诊先支付、意外伤害先支付医疗费用,不纳入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支付范围,由个人负担。
二、对需根据基因检测结果使用的靶向药物,纳入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支付时,患者须提供相关基因检测报告,否则不予报销。
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各协议医疗机构住院费用个人负担超出控制比例时,由各区经办机构从结算资金中按资金类别所占比例予以扣回。个人负担控制比例是指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重,具体比例根据各协议医疗机构前三年平均水平设置。
四、门诊慢性病全自费医疗费用纳入开具处方的定点医(药)师所属协议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个人负担控制比例一并计算。
五、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按照安徽省人社厅、财政厅(皖人社发〔2016〕1号)及上述条款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