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12-26 12: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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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6〕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6〕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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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6〕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已经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进一步提高了居民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为确保职工医疗保险与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协调,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作部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自2016年1月1日起,结算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统一确定为10万元,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最高支付限额统一确定为30万元。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支付。
二、调整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缴费标准。自2016年起,各统筹地区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缴费在现行标准上统一上调30元,调整后的缴费标准不低于120元/人/年。
三、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开展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