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28
《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28号),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为了让广大参保人员及参保单位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政策,现对有关政策逐条解读如下:
一、关于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认定的问题
(一)本条处理意见涉及哪些参保人员?
本条处理意见仅涉及我市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不适用于本条处理意见。
(二)参保职工须在什么时候进行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的认定呢?
在参保职工按我市规定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之月,参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须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年限的认定。
(三)未按规定办理缴费年限认定的,对本人的医保待遇由什么影响?
参保职工未按规定办理缴费年限认定的,从其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的次月起,暂停其基本医保关系及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以下简称大额医保)关系,同时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并停划个人账户。
例如:张三,男,2015年4月由其单位为其办理退休,5月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则张三所在单位应在5月内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保缴费年限的认定工作。若5月未去办理缴费年限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6月起暂停张三医保待遇,即停划个人账户、暂停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报销。
(四)参保人员暂停医保待遇后,应该怎么办?
参保人员暂停医保待遇后,应及时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保缴费年限认定手续。
(五)目前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需要缴多少年才能享受退休的医保待遇?
2014年1月1日及之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应满30年、女应满25年,其中本人在我市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0年。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尚未退休的,应继续缴费至本人退休之月。
(六)参保人员办理缴费年限认定后,如果本人的缴费年限满足我市职工医保规定的,暂停的医保待遇如何恢复?
经认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满足我市职工医保规定,且按规定补缴停待期间的大额医保费后,其医保待遇不受影响。即:从其缴清大额医保费的次月起,恢复其医保待遇,停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按其暂停待期间本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补划医保个人账户资金。
(七)停待期间的大额医保费按什么标准补缴?
补缴停待期间的大额医保费,按办理补缴之月的缴费标准计算。
(八)参保人员办理缴费年限认定后,如本人的缴费年限不足我市职工医保规定的,应当怎么办?
经认定,对本人缴费年限不足我市职工医保规定年限的,需要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医保待遇。
(九)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是多少?
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按照按《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26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5号)等规定,以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为一个年度的缴费额,补缴不足年限缴费。
(十)那么,渝人社发〔2012〕226号和渝人社发〔2014〕15号文件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
渝人社发〔2012〕226号第二条(五)款和渝人社发〔2014〕15号第五条的规定:
1. 从其停待之月起计算,3个月内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医保待遇,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例如:前例张三,在某年11月暂停医保待遇后。如在3个月内(即11月、12月、次年1月)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应享受的医保待遇从11月起予以补发。
2. 从停待之月起计算,超过3个月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补缴标准为其申请补缴时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为一个年度的缴费额进行补缴;从补缴到账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按欠费期间该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补划。但其欠费期间的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例如:前例张三,在某年6月暂停医保待遇,而10月(已超过3个月)才来申请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医保费,则其补缴标准以10月时的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为一个年度的缴费额进行补缴;从补缴到账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按欠费期间该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补划。但其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医保不能报销。
(十一)缴费年限不足我市医保规定的,在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还需补缴大额医保费吗?
在补缴基本医保费的同时,还应补缴暂停期间的大额医保费,补缴金额按办理补缴之月的缴费标准计算。
(十二)本条规定的医保缴费年限认定及补缴,应谁来具体负责办理呢?
随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其医保缴费年限认定及补缴,应由用人单位代参保职工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办理。个人也可按相关规定去办理。
二、关于折算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问题
(一)在我市参加原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是如何计算为我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的?
参保人员在我市参加原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分别按25%和12.5%的比例折算为我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二)在我市参加不同医保险种的缴费年限折算适用于哪些人员呢?
适用于在我市参加了职工医保或参加居民医保的所有参保人员,包括已按月享受我市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员、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
(三)什么时候办理缴费年限的折算呢?
不同医保险种缴费年限的折算,在参保人员办理完退休手续后,进行本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认定时才统一计算。但原农民工大病医保、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之间不得重复计算。
(四)从市外转移到我市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其有关实际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从市外转移到我市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其在外地的有关实际缴费年限的折算仍按《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28号)执行。即,在本市外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认定为我市职工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在本市外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缴费年限,认定为我市居民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且市外和市内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均不得重复计算。
(五)那么,在市外参加农民工大病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在我市如何认定?
在市外参加农民工大病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经其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当地政策认定为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包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缴费年限后,可认定为我市职工医保或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
三、关于暂停养老待遇退休人员的职工医保待遇处理问题
(一)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如果未按规定办理养老待遇领取人员资格核查而暂停养老待遇的,其职工医保待遇如何处理呢?
凡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因未按规定办理养老待遇领取人员资格核查而暂停养老待遇的,从其养老保险待遇暂停之月起,暂停其职工基本医保关系和大额医保关系,同时暂停医保待遇(含暂停划个人账户)。
(二)参保退休人员医保暂停后,如何恢复医保待遇呢?
退休人员只要在办理完养老待遇领取人员资格核查手续,且按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后,即可恢复其医保待遇,并按规定补发停待期间的医保待遇(含补划其个人账户)。
(三)暂停医保待遇的退休人员,在办理完养老待遇领取人员资格核查手续后,还应同时补缴哪些医疗保险费呢?
1. 随用人单位参保的退休人员,用人单位及个人按规定缴纳补缴停待期间的大额医保费。
2.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个人需补缴停待期间的大额医保费。如果基本医保还未达到医保规定的缴费年限,还需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补缴停待期间的基本医保费。
(四)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标准是多少?
补缴停待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保费或大额医保费,补缴金额按其停待期间所对应的缴费标准计算。因此,不会增加参保退休人员的缴费负担。